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月9日税务总局深夜发布2023年最新税收政策,现对此做如下解读: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解读:2023年度内,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当季度开票金额(专票+普票)不超过30万的,专票发票部分正常交税,普票发票部分不交税。当季度开票金额(专票+普票)超过30万的,全部发票都正常交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解读:2023年度内,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1%税率开具普通发票。开具专用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具1%或者3%税率的专用发票。此条须特别注意!】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解读:此部分为一般纳税人业务,与小规模纳税人无关。】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重要提醒:
1、对政策发布前未按照规定开票的,需要追回原票,按照规定税率开具,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2、本政策所免的是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并未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