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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海南省就颁布实施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三年多来,海南省禁塑工作在机制创新、产业发展以及法治配套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多次受到国家相关部委的表扬和推广。
《决定》中指出,将按照国家在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鼓励经营者提供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引导公众逐步改变塑料制品消费习惯,实现一次性塑料制品源头减量。
《决定》中要求,积极研发推广环境友好型可降解材料,鼓励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机理及影响研究,促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降解技术成果转化。海南省人民政府将根据成果转化适时调整禁止名录。
《决定》中提高对经营者使用环节的处罚额度。对经营者违法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经营者为单位的,罚款额度下限由“一千元”提高至“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