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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就《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三项环保标准答记者问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就《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三项环保标准答记者问 青岛瑞发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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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问答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

一、《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问答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国目前针对恶臭污染的监测标准和规范都有哪些?针对恶臭监测有相关的技术体系支撑吗?


答:恶臭监测已有几十年的历史,199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554—93),规定了恶臭污染源的排放限值。同年发布了《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规定了恶臭样品中臭气浓度的测定方法。2017年11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HJ 865—2017),规定了恶臭嗅觉实验室的选址、布局以及内部设计等技术要求。近日,又发布了《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目前,关于恶臭的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和实验室建设规范,已经初步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技术体系,并将在今后的发展中继续完善。


问:这次发布的《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何特点?


答:本技术规范对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排放的恶臭污染监测全过程进行了规定,包括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与处理、实验室分析方法、数据处理和质量保证等内容,是一个指导恶臭监测全过程的技术规范。规范中的实验室分析方法引用了“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相对于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增加了恶臭的采样技术要求和全过程质控要求,并提供了统一的样品采样记录和分析记录。


问:本技术规范在恶臭监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本技术规范的一个特点就是强调了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定了恶臭监测人员和嗅辨工作过程要严格按照GB/T 14675要求执行,对采样所用的真空瓶、注射器等器材的准备和检查过程进行了规定,并对样品标识的唯一性和标识的内容提出了要求,对样品的保存与运输环境、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间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问答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针对低浓度颗粒物测定制定一个新标准,原先的方法标准有哪些不适用的地方?


答: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燃煤电厂低浓度排放改造,要求改造后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大于5mg/m3,而现行的颗粒物监测标准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在颗粒物浓度较低、烟气湿度较大的情况下,监测结果准确度相对较差,主要原因一是沉积在采样嘴及采样管前段的颗粒物无法回收,造成监测结果偏低;二是在烟气湿度较大的情况下,长时间采样容易造成滤筒受潮破损,影响颗粒物测试的准确度。为解决上述问题,满足现行污染源排放的监测需求,特制定本标准。同时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修改单中规定:当测定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浓度时,浓度小于等于20 mg/m3时,适用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浓度大于20 mg/m3且不超过50 mg/m3时,与HJ 836同时适用。


问:低浓度颗粒物方法标准的技术路线和GB/T 16157-1996的区别是什么?


答:GB/T 16157-1996采用干燥皿冷却,并只称量采样滤筒。而本标准则采用恒温恒湿平衡-整体称重,恒温恒湿平衡,就是样品在采样前后要在统一的温湿度状况下平衡稳定后称量,与GB/T 16157-1996相比,恒温恒湿平衡可以有效减少称量波动,提高称量的稳定性;整体称重,就是将滤膜封装在采样头内采样,并将采样头整体进行称量,这种方式能有效避免滤膜破损,并保证沉积在采样嘴及采样管前段的样品得到回收,提高了测定的准确度。


问:如何保证低浓度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答:在低浓度颗粒物监测过程中,样品污染会引起较大的监测误差,本标准引入了“全程序空白”质控要求,可判断样品在测定过程中是否受到污染。“全程序空白”指除采样过程中采样嘴背对气流不采集废气外,其它操作与实际样品操作完全相同获得的样品。标准规定,任何低于全程序空白增重的样品均无效。


本标准对采样准备、布点、采样、运输、预处理和称量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提高了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三、《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问答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 916-2017)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针对环境二噁英类监测制定技术规范?


答:二噁英类物质是《斯德哥尔摩公约》涉及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中最重要的一类化合物。二噁英类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废物焚烧、钢铁和其它金属生产、发电和供热、矿物产品生产、交通、非受控燃烧过程以及废物处理过程。


早在2010年11月,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二噁英污染防治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要求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二噁英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二噁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基本控制二噁英排放增长趋势,并提出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充分考虑二噁英削减和控制要求,将二噁英作为主要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相关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中。


根据相关行业二噁英的排放和污染状况,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标准和法规,对二噁英类污染的监测及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二噁英类的分析属于超痕量的分析,对实验室、人员和监测过程的要求都很高,成本也很高。目前,国内相关标准对二噁英的监测要求,分散在不同的标准中,各个标准之间互相引用,要求不明确也不统一。特别是对采样方法、仪器、采样期间工况要求、采样点位、采样体积以及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不是十分明确,影响了样品的代表性和分析的准确性。为解决这些问题,满足现行污染源排放的监测需求,制定和发布本技术规范非常必要和及时。


问:《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 916-2017)的技术特点是什么?


答: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要求,为我国有效监控各类环境介质中的二噁英类提供支撑。


本规范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注意科学性、合理性的有效结合,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现有的相关监测技术,标准方法、监测规范、调查指南等文献,结合我国国情,并与现阶段的二噁英监测管理体系紧密衔接。


本规范的另一个特点是涵盖了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沉积物和固体废物等不同的环境介质中二噁英类监测,不同于以往其他技术规范只局限于一种环境介质,提高了开展环境中二噁英类监测工作的实用性。


问: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范适用于环境调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督性监测和委托性监测等监测过程中的二噁英类监测。污染事故中的二噁英类应急监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水、气、土壤、沉积物和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监测的技术要求,包括监测程序、监测现场、实验室分析、人员要求、报告编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等技术要求。重点对不同介质二噁英样品的采集点位确定、采样设备要求、监测流程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进行阐述。

(信息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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