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5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正式提请审议。这将是继2020年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首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典。受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向大会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这部共5编、1242条的法典草案,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从分散立法迈入体系化、法典化的新阶段,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筑牢法治根基。
一、为何此时编纂生态环境法典?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说明指出,进入新时代新征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当前我国同时面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编纂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确定下来,有利于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 我国现行有效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涉及面广、体量大、内容多,需要以法典化方式增强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编纂法典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对现有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适应新形势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
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客观要求。 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典统筹考虑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针对制约高质量发展的共性问题完善通用性制度,并对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
回应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已成为民生福祉的重要内容。法典积极适应新形势,着力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法治保障,让美丽中国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法典编纂出台后,我国将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二、适度法典化:三类情况分别处理
草案说明明确,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综合考虑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理论研究现状和工作实践情况,对三类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类: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出台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
第二类: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这些方面的现行法律(如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在法典出台后将继续保留,因此法典规定需要与这些法律统筹协调,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
第三类: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而目前这些方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法典就此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
三、五编1242条:系统重塑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编(9章、147条):统领其他各编的“基本法”
总则编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将适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通用性制度规范,如生态环境规划、标准、监测、影响评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等,提炼归纳在此编。
重要修改: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草案第八十二条);增加规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技术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经历(草案第九十九条);明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不予批准的具体情形(草案第一百零五条)。
(二)污染防治编(9个分编、36章、526条):集成优化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制度
本编将现行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污染防治规定进行系统整合。体例结构首先考虑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治理,然后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作出针对性规定。
重要修改:明确防治大气污染应当调整交通运输结构(草案第一百八十九条);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防治,增加低挥发性有机物标识制度(草案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强化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草案第二编第四章第三节);规范秸秆露天焚烧管理,明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增加共用入河排污口监测要求(草案第二百七十五条至第二百七十八条);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增加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等规定(草案第二百八十四条至第二百九十条);加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增加联单管理等制度(草案第五百一十八条等)。
(三)生态保护编(7章、264条):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
本编按照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态系统强调充分保护,对土地、矿产、水、渔业等自然资源明确统筹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重要修改:明确国家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雪山冰川、耕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草案第六百七十七条);强调开展生态修复应当尊重自然规律,遵循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的原则(草案第六百九十一条);针对绿化树种选择不当问题,明确城乡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树种草种(草案第六百九十二条);专设江河湖泊、荒漠生态系统保护章节(草案第三编第二章第五节、第六节);强化耕地保护,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加强黑土地保护(草案第七百六十六条、第七百六十七条)。
(四)绿色低碳发展编(4章、114条):为双碳目标提供法治引领
本编在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领域,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重要修改: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草案第九百四十八条);完善新型废弃物、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制度(草案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八十五条);建立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明确政府绿色采购、二手商品流通交易等规定(草案第九百九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一条);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制度(草案第一千零七条至第一千零一十条);强化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要求,完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等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应对气候变化专章:明确国家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监督管理体制(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七条);明确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原则作出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五)法律责任和附则编(3章、191条):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
本编采取平移、归并、衔接、提升等方式,科学设置法律责任,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
重要修改:对同类违法行为设置相同或大体平衡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任条款,确保法典前四编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均有处罚条款对应;加大处罚力度,根据新情况提高部分行政罚款数额,增加行政处罚种类;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未遵守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未报送碳排放数据等行为,规定具体行政处罚责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四、重大意义:世界首部生态环境法典的中国贡献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审议,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这将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
从实践基础看,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发展,为编纂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实现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
从制度创新看,法典草案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增加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专章、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等,体现了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时代要求,为世界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从法治进程看,法典出台后,我国将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建议,已比较成熟。正如说明所强调,这部法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
随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即将迎来里程碑时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美丽中国建设将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来源 | 新华社、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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