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海岸线长1.8万公里,按照理论研究,可安装海上光伏的海域面积约为71万平方公里。按照1/1000的比例估算,可安装海上光伏装机规模超过70GW。
截至2022年5月,我国确权海上光伏用海项目共28个,累计确权面积共1658.33公顷。其中,江苏18个,山东4个,浙江3个,辽宁2个,广东1个。浙江省确权面积最大,为770.89公顷。
东莞证券表示,随着省级能源建设相关政策的落地,将进一步保障“十四五”期间新能源装机规模增长,并推动海上光伏的规模化发展。
光大证券也指出,土地资源限制沿海地区光伏发展,山东省在海上光伏开发和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若山东省的推进效果较好,预计其他沿海省份或将跟进,政策推动下,海上光伏迎高光时刻。
市场空间方面,据光大证券测算,乐观假设下,山东省海洋光伏电站浮体及锚固系统的市场空间分别为272亿元和19亿元;若后续其他沿海省市跟进漂浮式光伏建设,则相应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展。
行业包含哪些产业链?
光伏证券指出,“双碳”背景下,海洋光伏电站的发展是突破沿海省市土地约束与新能源发展的关键,中长期视角看,漂浮式海上光伏电站较桩基式更具经济性、应用场景更广泛且环保问题较小,或是未来主流。
而漂浮式海洋光伏电站系统主要有四大系统构成,分别为漂浮系统、锚固系统、敷设系统、接地系统等,光大证券称漂浮及锚固环节将最为受益。

1)漂浮系统(HDPE制品),可以关注纳川股份&阳光电源。
纳川股份:HDPE材料方面具有丰富的研发和生产经验;2021年4月,三峡集团成为公司最大股东,国资背书为市场注入更强信心。2022年6月,公司与中集来福士签订海洋漂浮系统战略合作协议,负责为其提供海上光伏浮体新材料的配套,打开新的增长空间。
阳光电源:主要从事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依托于其多年的陆上光伏研发经验,公司的内陆水面光伏产品具有显著优势。
2)锚固系统,可以关注巨力索具&亚星锚链。
巨力索具:专业从事索具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是国内索具行业领导者,一直积极参与海洋项目,打造高质量海洋装备。2022年6月,公司与中集来福士签订了协议,未来将为其提供海上光伏锚固系统配套产品。
亚星锚链:专业生产锚链和海洋系泊链及附件的企业,产品广泛应用于海洋石油平台、海上电厂等领域。公司的系泊链技术世界领先,有望受益于海上光伏电站建设。
海上光伏影响的自然因素
建设海上光伏,至少要考虑三个自然因素:地形、海浪与自然灾害。
从地形来看,渤海、黄海海岸高差较小,大陆架比较平缓,可开发的沿海滩涂面积更广。东南部海岸、渤海湾部分区域的海岸地形存在较多山地及小礁岛,整体高差较大,可开发的沿海滩涂面积会受限,但是山地和礁岛的存在,有利于海浪的削弱,可以关注此类区域。
我国主要沿海海域的海况情况如下:
渤海(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冬季波高0.8-0.9米,周期多半小于5秒。1月平均波高为1.1-1.7米,寒潮侵袭时可达3.5-6.0米。夏秋之间,偶有大于6.0米的台风浪。
黄海:秋冬两季浪高常有2.0~6.0米;寒潮过境时浪高达3.5~8.5米;台风过境时浪高则可达6.1~8.5米;受台风侵袭时,可出现2.0~6.0米的涌浪。
东海:台风过境或登陆时,最大风力10级,有效波高最高可达8米。
南海:最大有效波高达到9.5米(9级狂涛),浪向与季风风向一致。
从全国近海海浪的数据分析,我国近海海域浪高多在3m以内,东南沿海的海浪要比江苏以北海域高,黄海、渤海附近的海域更适合建设大型海上光伏项目。
关于自然灾害,根据《2021中国海洋灾害公报》(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检测司,2022年4月),2021年,我国海洋灾害以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为主,这三类灾害同样对海上光伏建设影响巨大。通过对我国风暴潮、海浪、海冰三类主要海洋灾害的统计分析可知,我国沿海各省,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大,其中浙江省作为台风登陆多发区,受影响最大;山东省因海浪造成的损失最大,东海、黄海区域受海浪影响较大;海冰灾害主要影响渤海和黄海海域。
对于海上光伏电站建设来说,支架桩计算需要充分风暴潮的影响;需要论证防浪堤的必要性和规模;需要考虑除海冰措施。
另外,对于海上漂浮式光伏电站,还要注意海洋附着生物的影响。
海上光伏开发要点
根据前面分析可知,海上光伏电站的建设与常规水面光伏电站建设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海上光伏电站的开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海洋项目必须遵守三大涉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同时遵守各省地方涉海法律。
2、需要协调的部门除了和常规项目需要沟通的部门之外,还需要沟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等。海洋管理权限隶属海洋局,各省要求不一,需提前向当地海洋局咨询。
3、需要了解海洋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里面的海洋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里面的用海属性;当地海洋旅游规划、候鸟栖息地等。
4、需要了解项目地自然条件:水深、地质条件等;并且收集海洋水文资料,其中包含潮汐、波浪、海流、海冰、泥沙、风暴潮、海水温度、海水盐度等。
5、海上光伏开发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资料收集与补充调查;②现场踏勘;③项目用海必要性及政策;④规划符合性分析;⑤资源环境影响分析;⑥开发利用协调分析;⑦用海合理性及可行性分析;⑧用海风险分析;⑨海域使用对策措施;⑩生态用海方案;用海报批路径研究;跟踪监测和海洋生态影响评估等。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推进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域立体使用的通知
沿海各市海洋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探索实施海域立体综合开发利用,支持海上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推进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域立体使用要求如下:
一、规范项目用海选址
鼓励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与围海养殖、盐田、电厂温排水区、风电场等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用海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分区及用途管制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牡蛎礁、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分布区及法律法规、规划明确禁止的海域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作为项目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
二、合理界定项目用海方式与用海范围
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桩基和光伏方阵,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范围以项目最外侧光伏板垂直投影外扩10米为界;当光伏方阵垂直投影的外缘线距离最近的围海养殖、盐田的堤坝不足10米时,以堤坝内侧坡脚线为界。项目中的海底电缆,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用海范围以海底电缆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米为界。
光伏方阵原则上应集中布置,进行整体确权,不得以单个方阵或单块光伏板为宗海单元分散确权;当项目出于避让航道、潮汐通道以及其他项目用海等原因,确需分片布置光伏方阵的,方可按实际分布进行分宗确权。
三、强化项目海域使用论证
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在海域使用论证中,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海域基本功能和兼容功能,充分论证用海活动的规划符合性。要以现行技术导则为基础,增加论证项目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性,同一空间其他类型用海项目的用海方式、用海面积、使用年限、作业安排等合理性。
四、严格项目用海审批
对于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类型用海项目进行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各类型用海项目应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报同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型项目不属于同一用海主体的,双方应就权属关系、使用年限、生产建设、海域使用权续期及利益补偿等事宜协商一致,在用海申请时附具协调意见。
对于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单位要和原海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用海申请时附具协调意见。新申请用海与已确权用海批准层级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审批部门的意见。在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应维护原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防止产生海域权属纠纷。
五、落实海域有偿使用
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应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六、做好项目不动产登记
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具备条件的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及其构(建)筑物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备注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与其他项目共同使用海域的相关情况(包括共同使用海域面积、其他用海项目及海域使用人名称等)。
七、加强项目用海监管
沿海各级海域使用审批部门要严守法律政策底线,不得以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之名,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各级海洋执法部门应切实加强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监督检查,对擅自租用养殖区、盐田等海域建设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设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或未经批准建设入场道路、施工围堰、桩基等用海设施,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光伏项目用海保障,我厅起草了《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询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杭州市西溪路11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hdglc@sina.com。
联系人:陈昳 电话:0571-88877247。
附件:1.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2.起草说明_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30日







文章来源 | 华尔街见闻、北极星光伏网、能源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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