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各地省内市场燃煤发电企业年度电力中长期合同总签约电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上网电量的70%,并通过后续合同签订,保障每月月度及以上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比例不低于预计市场化上网电量的80%。各地可在确保电力电量平衡的情况下,随煤电容量电价标准提高适当放宽燃煤发电企业年度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要求,但原则上不低于60%。对于电力供需较为紧张的地区,当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在迎峰度夏(冬)等时段适度上调签约比例要求。
优化电力中长期价格形成机制。各地要做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市场交易电价的衔接,原则上直接参与市场用户不再执行政府规定的分时电价。鼓励中长期合同双方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可根据电力供需、市场结构等情况,要求煤电年度中长期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电量实行反映实时供需的灵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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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