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车公用财税处理方法
企业私车公用涉及的主要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签订租车协议
2、随工资发放
3、实报实销。
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各有优缺点,许多企业结合自身情况择优选择最适合的处理方式,合法合规的规避财税风险。现对以上三种情况做具体分析说明:
1、 签订租车协议
注明租入员工车辆的必要性以及用途。目的是证明车辆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相关,与收入相关。特别注意的是签订协议的人员不能是全体员工,只能是部分员工,否则有被界定为发放福利的风险。
此方法的优点是,租赁费及租赁期间的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以税前扣除。但保险费、维修费不能税前扣除。租赁费的合法凭证可由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如果每月金额小于500元,也可采用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这种方式取得的租赁费发票为普票或收款凭证,进项税不能抵扣。但加油费、过路费是可以抵扣的。且个人取得租赁收入,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每月800,适用税率20%。
这是目前大型企业、国企最常采用的方式。
选择此方法的优点是,随工资定额发放,对企业、对员工都是最方便省事的。缺点是交通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此方法的优点是,根据每月实际费用报销,更贴近实际。
缺点是根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和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报销个人的费用,属于福利费支出,在工资的14%限额内扣除。加油费、过路费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税不能抵扣。且报销的费用属于交通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实际费用报销的时候,最好签订个人租车协议,同时约定租赁费的金额,否则报销的油料费等实际支出,如未纳入工资薪金代扣个税,企业会承担相应的财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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