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待遇享受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废止。
来源:上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