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QDCR-2019-011001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文件 青人社规〔2019〕11 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 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 见》(青政发〔2019〕10 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简 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户 - 2 - 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 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 业实体后 6 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 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1.2011 年 10 月 1 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 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其中,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 学创业大学生的,应办理休学手续。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 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补 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 3 个月)。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 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 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 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 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 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二)补贴标准。2011 年 10 月 1 日—2015 年 6 月 22 日期 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 5000 元;2015 年 6 月 23 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 1 万元。(三)申领程序。创业者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社 APP 网 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并 - 3 - 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2.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普 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应提供休学相关材料。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创办的小 微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1.2013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企 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2.小微企业注册登记满 1 年,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在该企 业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办的小微企业,变更后经营时 间须符合以上规定方可申领补贴。(二)补贴标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 1.2 万元,其中 除创业者本人外,申领补贴时至少 1 名职工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 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到 2 万元。(三)申领程序。小微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青岛行 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街道(镇)人 - 4 - 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 发放至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 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不含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 业岗位开发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 次。1.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 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 业登记。创业实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下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招用 人员可合并计算。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2.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须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 常缴纳。(二)补贴标准。根据申领补贴时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岗位 数量,按每个岗位 2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三)申领程序。创业实体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青岛行 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其中,招用人员属于 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注册 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 5 - 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其中,创业实体属于个体工商户的, 拨付至创业者银行账户;属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拨付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四、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 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可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1.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 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及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 险。招用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 责人。招用原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 6 个月及以上。2.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对欠缴社会 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对申领补 贴时招用人员已退休或离职,该招用人员已享受补贴但未享受期 满且申领补贴的月份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和岗位补贴。3.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 保险费且不超过 3 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 贴,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补贴。对 2014 年及以后招用毕业年度 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符合补贴条件但未在毕业年度内申报补 贴,且招用人员仍在该小微企业就业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 - 6 - 补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金额按照用工月份时的补贴 标准计算。用人单位申领补贴时,每次最多可申领前 12 个月的社会保 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不含申领当月)。(二)补贴标准。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2019 年 1 月 1 日起,以上年度我省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 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 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2.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 200 元。(三)补贴期限。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 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 3 年,其中,初次申 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内(含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小微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为 1 年。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含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的, 补贴期限累计计算。(四)申领程序。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其中,招 用人员属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注册 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7 -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经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1 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青岛行 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 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 补贴。对因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原因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 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二)补贴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的 2/3 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 500 元。(三)补贴期限。同一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 限累计不超过 3 年,其中,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内(含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四)申领程序。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社 APP 网 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提 交身份证原件,离校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交毕业证书 原件。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 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可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失业 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不可重复享受。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 - 8 - 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 险费 12 个月及以上。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青岛市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 业率。(二)补贴标准。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上年度企业及其 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 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 到上年度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困难企业 稳岗返还总额不超过我市 2018 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 8%。困难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 2 条及以上条件的企业:⑴2017 年和 2018 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 30%至 70%范围内;⑵2018 年 和 2019 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30%至 70%;⑶2018 年以来企业停产或半停产 3 个月至 6 个月且申请时待岗职工在 10%至 30%范围内。(三)申领程序。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并上传所需材 料,包括:《青岛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报告》(写明企业基 本情况、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 稳定岗位主要措施及效果、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困难企业还需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报表及与工会组织 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9 - 企业参保地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初审,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年度缴 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对企业无欠缴失业保险费记 录,且按上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缴 费的,即可认定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区(市)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定企业可享受的补贴(返还)金额, 报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其中,困难企业稳岗 返还审核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 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每季度集中会审相关材料,确定拟给予 的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 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年度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上 的,还需报请市政府审议。审批审议通过后,由各区(市)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四)其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时,我市上年度失 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须具备 24 个月及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 力。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转岗 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困难企业稳岗返 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其他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 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 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稳岗返还政策。七、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在青岛缴纳失业保险,同时符合下 - 10 - 列条件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企业在职职工: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及以上。2.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应 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 58 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 书(准入类 35 项、水平评价类 23 项)纳入补贴范围。3.企业职工须自证书批准日期(证书上的“发证日期”)12 个月内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其中,2018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 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本通知下发之前证书已超过 12 个月的,可在 2019 年底前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且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培训补 贴(含金蓝领培训)、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培训补贴等不重复发 放。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 书补贴。(二)补贴标准。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按照高级(三级)、 中级(四级)、初级(五级)分别为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补贴标准为 2000 元, 分两个级别的补贴标准按级别高低分别为 2000 元、1500 元。(三)申领程序。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全程网上申请,系 统审核通过的,由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 - 11 - 申请人银行账户。系统无法核实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 人事考试中心对证书进行审验,审验无误的予以发放补贴。经市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审验仍无法核实的,申请人 可持证书原件拍照并上传青岛就业网,由申请人参保地区(市)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认,按规定发放补贴。八、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创业 孵化效果可享受最长 3 年的创业孵化补贴。市级创业孵化补贴每 年组织实施一次。对市本级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新建、改建、 扩建、租赁,或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保障运营的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不再给予创业孵化补贴。1.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领补贴时仍在运营,具备创业孵 化基地(园区)基本功能,创业孵化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户数、 吸纳就业人数总量达到市级认定标准。2.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须落实入驻创业实体场地租金优惠 政策,对入驻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及高校毕业生等 重点群体,继续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二)补贴标准。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不超 过 150 万元,包括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其中,基础奖补 80 万 元,基地(园区)经评估后具备基本功能,创业孵化面积、入驻 创业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给予奖补。- 12 - 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 70 万元,根据基地(园区)申请补贴 前 1 年内创业孵化绩效,按照以下标准核定:1.每新入驻 1 户创 办 3 年以内的创业实体,给予 2 万元绩效奖补。2.入驻创业实体 吸纳就业总人数超过市级认定标准的,按每超过 1 人给予 2000 元绩效奖补。3.入驻创业实体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 科创板或境外首发上市的,按每户 20 万元给予绩效奖补;入驻 创业实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的,按每户 10 万元给予绩效奖补。4.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 出基地(园区),仍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吸纳就业 1 人 及以上的,按照每户 5 万元给予绩效奖补。各区(市)可参照市级创业孵化补贴政策,自行出台区(市) 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创业孵化补贴政策。(三)申领程序。1.申请。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创业孵化补 贴,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现场申请,提交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情况报告以及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成 功迁出创业实体花名册。2.审核。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初审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信息化比对、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报 单位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评估。3.资金拨付。复审评估无异议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按照复审评估后确定的补贴金额,填写《创业孵化补贴资金申请 - 13 - 表》,加盖公章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创业孵化 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2019 年及以后介绍扶贫协作地区(甘肃陇南、 贵州安顺、河北邢台、山东菏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青岛用 人单位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 会保险 3 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的,可申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职业介绍补贴。(二)补贴标准。按每介绍 1 人 1000 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三)申领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 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经区(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十、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2018 年及以后毕业,在青岛行政 区域内小微企业就业的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 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小微企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 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人已 - 14 - 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不再享受高 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人不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补报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高校毕业 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二)补贴标准和期限。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 400 元,自首次申领补贴月份起 36 个月内可享受补贴。(三)申领程序。1.学历确认。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 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系统,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 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报到证、毕业证、学 位证原件照片,由各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过中国高等 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 历情况给予确认。2.提交申请。完成学历信息确认后,申请人进入青岛人才网 提交补贴申请。其中,申请人自申领补贴月份起在同一小微企业 就业的,只需提交一次申请;到其他小微企业就业的,每到一个 小微企业就业均需重新提交补贴申请。3.补贴审核。小微企业注册地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对补贴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十一、有关说明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中,涉及有关人员、单位等 - 15 - 问题界定说明如下:(一)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 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 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非本 市户籍常住人员。(二)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 5 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 度在校生、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 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 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三)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 的毕业 5 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取得 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年度在校生。(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 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五)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 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持有 《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推送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对名录内查 询不到的,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查验比对,对 查询结果存在的企业,由经办机构截屏留痕并纳入小微企业名 录。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16 - (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且持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处 于有效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八)劳务派遣机构。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且 持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处于 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九)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 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十二、经办时限。对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 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 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高校毕业 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自业务受理之日至发放补贴的时间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可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延长。各区(市)根据实际,在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业务受 理和资金拨付时,每月可根据实际情况分 1—3 个批次进行审核 拨付。十三、资金来源。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 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市级创业孵化补贴从创业带动就 业扶持资金列支。自 2019 年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 企业创业补贴全额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支出。用 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 - 17 - 大支出范围条件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 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资金安排,不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 围条件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各区(市)从本级就业补助资 金中列支。上述政策在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和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结束后,由市、各区(市)从本级就业补 助资金中安排列支。按照省要求,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年度预算控制 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 15%以内。各区(市)要统 筹利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和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对符 合政策、超过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年度预算的支出, 由各区(市)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列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 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从各区(市)就业补助资金 列支。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由各区(市)从本级就业补 助资金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列支,市级按照50%给予补助, 年初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市)。市级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为落实全市就业创业政策对各 区市的补助(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筹考虑各区(市) 承担的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和取得政策绩效,结合年度考核及资金 管理情况,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项目汇总核定对各区(市)补助 (奖补)额度,打包下达,统筹使用,年初转移支付到各区(市);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 18 - 继续采取对区(市)预拨清算的方式。各区(市)对各项就业创 业扶持政策申报落实的真实性和资金支出的及时、规范、安全、 有效性负责。十四、信用承诺。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在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申 领过程中,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提供材料 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将就业创业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范围,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如实提供材料、填报信息, 骗取、虚报、冒领就业创业资金的,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 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就业创业 政策负面清单制度,对就业创业领域严重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 及有关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政策负面清单。十五、加快落实。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 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一次办好”要求办理业务,不得随意扩 大或缩小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条件;要加强业务办理人员 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经办能力;要定期对街道(镇)政策落 实、责任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做好信息 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 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 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十六、强化监督。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区(市)落实就 业创业政策的业务指导,规范政策经办程序,尽快开发调整信息 系统,确保网上经办、全市通办有效落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19 - 部门采取实地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市)就业创业政策落 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区(市)业务经办是否合规、 资金拨付是否及时、经办部门履职是否到位等。各区(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益,对弄虚作假,冒领、虚报、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本通知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 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我市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1 号)、《关于用人单位吸 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 人社办发〔2013〕25 号)、《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6 号)、《关于创业带动就 业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 27 号)、《关于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办发〔2013〕28 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4〕21 号)、《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 号 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1 号)、 - 20 - 《关于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 〔2016〕11 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有关 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20 号)同时废止。青岛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 年 6 月 17 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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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范围
1.大中专毕业生
(1)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接受了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中等专业教育并获得相应学历毕业证书的学生。
(2)毕业年度在校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3)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指普通高等院校休学创业的大学生,不包括非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和中专生。
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
(1)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
(2)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全日制在校生。
3.登记失业人员
(1)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2)外地户籍劳动者在青岛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青岛市进行失业登记的。
4.返乡农民工
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街道(镇),从事第二、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在青岛市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在青岛注册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了解聘备案的各类人员。

二、补贴条件
1.创业者需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2011年10月1日之后。其中:
(1)登记失业人员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最后一次失业登记时间之后;
(2)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毕业证注明的毕业时间之后且在毕业5年内;
(3)毕业年度在校生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毕业当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内;
(4)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营业执照时间需在休学时间之后。
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正常经营一个月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其中:
(1)注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需按规定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就是通常说的“五险”)。
(2)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需在我市以个人投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两险或单独交养老皆可)。
3.申请补贴人员应为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保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上述补贴条件中所列内容的,可申请补贴。
三、补贴标准
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3日期间注册营业执照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以后注册营业执照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四、补贴期限
1年,从申请受理当月计算。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补贴扶持期限计算至退休月份。(例如,张三还有8个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他申请了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则他只能按比例申领7500元创业补贴。)
五、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相关证书:
(1)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
(3)毕业年度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
六、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
(1)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创业服务”/“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
(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4)上传材料后准备好所需材料原件,待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时备查。
2.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
(1)选择进入“智慧人社手机APP”/“掌上就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进
行信息录入;
(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4)上传材料后准备好所需材料原件,待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时备查。
3.现场办理
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七、资金拨付
补贴资金审批通过后,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的,需按照剩余扶持月数,向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