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5年第123号公告(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这一公告的发布,实际上是回答了2025年4月4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在公告结尾的时候的一句话——“出口经营者应加强物项识别,报关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属于管制物项的应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对上述填报信息存有疑议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18号公告结尾的这段话有两层含义,一是对出口两用物项的识别,出口经营者是责任主体,应该自己来识别;二是对于出口申报的信息,海关可以合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需要暂扣。
对于出口物项的识别,明显可以识别的,企业可以根据两用物项管制清单自行判定是否属于管制内容;对于自主无法判定的,商务部给了一个渠道——向商务部申请答复函,也就是企业给商务部提供材料,由商务部根据材料进行判定,给出的答复函作为企业向海关申报的一个初步依据。
但是,对于企业的初步识别(包括商务部给出的答复函),在进出口申报环节,海关还会根据货物的报验状态进行核验,对于明显涉嫌出口管制的,海关可以合理、依法质疑,解除质疑之前货物不予放行。
对于18号公告的解读也就到这个层次了,在随后的近两个月的实际执法过程中,广大企业的直管感受就是被海关各种“卡”——申报进去就被查验,然后取样送检,然后是总署研判,一拖就是2个月,而且是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企业来盯进度的时候,总是回复“总署研判”,企业可以说是——哑巴吃黄连。总之,这个阶段,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海关质疑”的合法性没有给出解释,企业也就云里雾里,面临着长达两个多月的“卡”在监管区里,承受着买方的催货的压力,承担这不断增长的仓储物流成本,心中的委屈、郁闷自然难以消解。
6月16日,总署第123号公告专门就“海关质疑”进行了解释。
123号公告从制发《质疑通知书》、限期提供证明材料、《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最后第四点明确——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物项不予放行。相信看完这份公告,企业应该是应对起来更加清晰明了了,自然也就少了些焦虑。
1.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提出质疑的方式是向发货人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2.出口发货人自收到《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①纸质报关单、②出口合同(外贸合同)、③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自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④检测报告(等其他技术资料)及⑤其他海关要求的材料。
3.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辩材料后,海关进行以下几种处置:
①判定无需办证的,放行;②判定需要办证的,不放行,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等处置;③无法判定的,向商务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果进一步处置。以上三点用下图表示更加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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