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亿元(含 50 亿元, 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补助 1.5 亿元;50 亿元以下、40 亿元以上的, 补助 1.2 亿元;40 亿元以下、30 亿元以上的,补助 9000 万元;30 亿 元以下、20 亿元以上的,补助 6000 万元;20 亿元以下、10 亿元以上 的,补助 3000 万元;10 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 3%给予落户补助。
新设立或迁入的具有法人资质且在我 区属地纳税的业务总部,参照引进法人金融机构政策进行奖励;不具有法人资质且在我区属地纳税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 等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即墨区汇总纳税的, 业务管辖范围包括山东省及其他省份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业务管辖范围覆盖山东省的(含山东省部分地区),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业务管辖范围覆盖青岛市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银行市级分行给予200万元补助,保险、证券市级分公司给予100万元补助,期货市级分公司、 公募基金市级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市级分公司,补助50万元)。
新引进设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青岛市级分公司以上第三方支付、征信机构等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企业,每家补助30万元。
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我区发 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在我区纳税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 0.5%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1、在政府统一规划的金融机构落户区域内,可以免费(5年内) 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含创投风投机构)。
2、新建或购置办公及营业用房的,经认定符合标准,按照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该自用办公及 营业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
3、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且租赁期五年(含五年)以上的,对前三年按照租赁费用100%给予补助(每平米每日不超过2元),后两年按 照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期间不得转租。
对注册地及资金托管账户均在即墨区,完成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实缴资金的 1%(扣除政府出资及我区国有企业出资部分,下同)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对本政策出台前已在即墨区注册设立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达到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对新增实缴资金部分按照上述政策给予奖励。
对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含 100 亿)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再一次性奖励 3000 万元,累计不超过5000 万元。
对在即墨区注册并完成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创投风投机构,自基金注册之日起,按照其实现的地方财力给予 80%的补助,补助期限三年。
注册在即墨区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即墨区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设上限。对区政府引导基金的参股基金投资于即墨区企业的资金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
2、投资的区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区已有企业的;
5、为支持我区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创投风投机构投
对区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风投机构,清算退出时,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利)时,引导基金对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区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
对投资符合即墨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或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经认定的,可加大让利幅度,直至全部让给创投风投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
拟科创板上市企业在青岛证监局进行辅导 并验收后补助企业 100 万元;
向上海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被受 理后,补助 100 万元;完成上市后补助 300 万元,募投项目资金用于我区项目建设再补助 200 万元。
其他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在新三板、区域性资本市场挂牌的企业补助资金均按照《关于促进 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规定执行。
重点拟上市企业、拟新三板挂牌企业、拟区域性资本市场挂牌企 业在启动上市挂牌工作前,均需到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方可享 受相关扶持政策。
对在争取国家、省及青岛市重大政策支持、 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引进等方面作出重 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创新贡献奖1个,奖金不高于 50万元。
对在支持实体经济以及应对重大突发事件、 服务小微企业发展、不良贷款核销、支持创新创业、金融产品和服务 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团队给予奖励。创新服务奖 15个,每个奖金不高于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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