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扶持企业利用各类电商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用于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仓储物流、园区发展、人才培育、金融服务等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跨境电商全产业链发展。
对当年通过跨境电商1210、9610等方式通关的企业,年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含,下同)的,按照1美元给予0.04元标准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按照0.05元、0.06元、0.07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存量企业较上年增加部分,按照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1万元的标准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租赁新区海关监管仓库,按照0.5元/平方米/天标准给予补助。
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租赁海外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
鼓励青岛自贸全球新消费体验中心发展,每入驻一家新零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的,按照租赁面积给予体验中心1元/平方米/天的补助,全年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在新区其他区域开展跨境新零售业务,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的,按照营业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全面支持1210、9610业务,提供关、税、汇和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一体化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平台每年新增通关100万单给予100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为新区企业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年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或年服务收入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服务收入额5%给予奖励,每个平台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投资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查验场所,对其配备的查验等通关公用设备,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企业支付的第三方公民身份认证费等通关费用,按照每票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9610出口业务,对货物陆运距离超过400公里、600公里、800公里的,分别按照0.55元/公里/标准柜、0.65元/公里/标准柜、0.75元/公里/标准柜,给予陆运费扶持,每个企业年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企业在新区设立中心仓,对其通过陆运调拨至其他口岸的陆运费给予全额补贴。
鼓励企业以9610方式出口,对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每单邮费实际费用25%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跨境电商园争创省、市示范园区,经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鼓励外地跨境电商企业向园区聚集,新入园企业年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的,给予引进单位1万元奖励。
对入驻保税物流中心的企业和创客的办公用房租金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新区高校设立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专业培养跨境电商从业人员,每年毕业学生在新区就业30人以上的高校,给予10万元奖励。
鼓励高校在新区企业设立教学和实训基地,对高校派到跨境电商园进行跟岗实习的学生、教师分别给予30元/人/天、50元/人/天补贴;进行顶岗实习的,每派一名学生给予高校600元奖励。
鼓励新区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面向个人开展培训的,培训班次30课时以上,且每班次50人以上,给予每人2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面向企业开展培训的,培训班次10课时以上,且每班次30人以上,按年培训费的30%给予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机构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新设或迁入新区,主要从事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实缴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开展跨境电商供应链创新服务的金融机构,按贷款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支持的供应链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用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区内贷款利息支出,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40%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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