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够引来“金凤凰”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也将获得“金蛋”奖励。青岛市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制定了《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实施指引》,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将获得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
引荐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领域新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等除外)。
金融类企业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实施指引由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单独制定。
新引进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年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7%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8%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年实际到账外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对引荐方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2倍系数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对引进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合同外资或者年实际到账外资额达不到以上奖励标准的,对引荐方一次性给于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内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账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1%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1.5倍系数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总投资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总投资人民币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总投资人民币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总投资人民币5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本奖励政策所涉及奖励资金由青岛市级财政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引进总投资人民币10亿元及以上的内外资项目所涉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余项目奖励资金由区(市)财政承担。
奖励资金由区(市)财政承担的项目,各区(市)可参照本《实施指引》执行,或自行制定实施指引。
1. 新项目指2018年10月1日后新商务备案(审批)、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新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2. 年实际到账外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外汇、跨境人民币、实物等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年度实际到账内资是指有银行进账单并已纳入合法统计的资金。
3. 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其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
(一)申请奖励的引荐方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由引荐方会同投资方,填写《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引荐方备案表》(青岛市商务局官网www.qdbofcom.gov.cn下载),书面提交投资项目所在区(市)商务(投资促进)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引荐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于每年3月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项目所在区(市)商务(投资促进)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由项目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主动上门对接企业申请材料、证明材料等:
引荐方招商引资奖励申请报告,报告应阐明引荐过程及引荐方发挥的引荐作用;
⑤被 引进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银行进账单,工程决算书等。
(三)奖励名单由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通过当地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市)政府(管委)确定奖励意见,填报《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定期报送至青岛市商务局。
(五)相关区(市)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奖励的引荐方兑现奖励资金;应由青岛市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相关区(市)先行垫付后,填写《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奖励资金汇总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至青岛市商务局,由青岛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拨付给相关区(市)。
(六)青岛市商务局对各区(市)奖励资金申报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
(一)引荐方应当是在投资者与项目所在区(市)接触前,介入投资项目招商活动,全程参与项目引进,发挥实质性作用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市新注册,并经项目投资方认可为项目引荐方的单位或个人。
(二)引荐方年度内就同一个项目享受多项奖励政策,可就高选择其中一项,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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