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一)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国家级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1个。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区市,只能推荐1家),推荐的平台不计入各区市推荐名额。
(三)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国家级示范平台,不计入各区市推荐名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一)请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示范平台推荐工作。认真组织评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对推荐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二)请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推荐文件、《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见附件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等纸质件一式两份(含光盘),加盖公章于2020年6月5日前报送至市民营经济局创业创新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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