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李沧区印发《鼓励商贸业和会展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对辖区内商贸业和会展业企业的奖励标准。其中,对商贸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对会展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具体如下:
01
商贸业奖励标准
✪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稳步发展。
对年度销售额过2000万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不含当年新增纳入统计企业),按其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所产生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量在 2000 万元—10 亿元的(含 10亿元),以上年度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按照超出增值税基数部分的 50%予以奖励;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量在 10 亿元—20 亿元的(含 20 亿元),按照超出增值税基数部分的 60%予以奖励;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量在 20 亿元以上的,按照超出增值税基数部分的 7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对年销售额过 500 万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不含当年新增纳入统计企业),按其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所产生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销售额增量超过 200 万元(含 200万元)的,以上年度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按照超出增值税基数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对年营业额过 200 万元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不含当年新增纳入统计企业),按其年度营业额增量部分所产生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营业额增量超过 50 万元的(含50 万元),以上年度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按照超出增值税基数部分的 9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当年在我区新注册并纳入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按照其该年度销售额(营业额)产生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8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 300 万元、300万元、100 万元和 100 万元。
✪支持商贸业平台招商。
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园区(写字楼)、电商平台的运营管理企业,每引进 1 家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纳统企业,给予运营管理企业 2 万元奖励。
✪鼓励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
对已纳入国家联网直报统计系统且积极配合统计工作、上报数据具有原始数据支撑的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工商户,其销售额(营业额)年增速超过25%,每户奖励 2 万元。
02
会展业奖励标准
✪鼓励规模以上会展企业稳步发展。
对年营业收入过1000 万元且在我区注册并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会展企业(不含当年新增纳入统计企业),按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所产生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量超过 100万元的,以上年度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按照超出增值税基数部分的 9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当年在我区新注册并纳入统计的会展企业,按照其该年度营业收入产生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8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鼓励会展企业主营业务开展。
对在我区注册并纳入统计的会展企业,在我区举办贸易类展会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展商超过 50 家且销售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经组织专业机构评审后,对该会展企业实际产生的场地租赁费用、场地布置(装修工程或制作)费用的 50%予以奖励,单场展会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多次举办同一类型展会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对其中一次展会予以奖励。当年度在我区新注册并纳入统计的会展企业,其年度内在我区举办贸易类展会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鼓励企业利用我区现有住宿餐饮资源。
对在我区注册并纳入统计的会展企业,在辖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举办的会展项目,规模在 50 人以上且住宿餐饮费用超过 5 万元(以发票为准)的,按照其产生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境外人数超过总人数 20%的,奖励标准上浮 10%。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企业年内多次举办同一类型展会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对其中一次展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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