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正式公布,
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也是全国首个同时适用于
民营和中小企业的政府规章。
民营和中小企业是
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
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该《办法》在财税与金融支持、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了多项措施。
其中,推进民营和中小企业创意创新项目落地实施、依法向相关平台共享行政审批等企业信息、建立健全民营和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机制等都是《办法》的亮点。
在财税与金融支持方面
《办法》提出重点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等减免政策;建立民营和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
引导和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为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依法投资或者设立各类创业投资机构;
支持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和中小企业上市或者挂牌;
优化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平台和政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等相关平台建设。

在创业创新方面
《办法》提出为创业人员提供财税、金融、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
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
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鼓励以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新型产业用地;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政策;
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设施等;
鼓励民营和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鼓励民营和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
推动创意创新项目落地实施、宣传推广;
鼓励民营和中小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
在市场开拓方面
《办法》提出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推广应用民营和中小企业创新产品;
引导、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协作关系;
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民营和中小企业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在服务保障方面
《办法》提出制定与民营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民营和中小企业的政策及其配套规定;
将民营和中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为其提供职称评审、住房、人才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方面支持;
鼓励民营和中小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建立资源共享、服务协同、互联互通的民营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加强对企业家先进事迹、创业创新典型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宣传。
在权益保护方面
《办法》提出履行向民营和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不得违约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建立健全民营和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机制;
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民营和中小企业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建立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监督检查机制。
希望青岛的民营和中小企业能快速的发展起来,
为青岛的科技创新贡献更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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