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发布
《青岛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4方面措施最高奖励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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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主要内容——
对在我市投资设立、且已纳入我市统计核算范围的整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不含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2022年比2021年、2023年比2022年、2024年比2023年)增长部分的0.5%给予增产提效奖励,政策期内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等)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验收并形成主营产品开票销售后,按照该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新能源汽车其它零部件及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置、制动能量回收装置等、燃料电池系统相关辅件、车载储氢系统等)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验收并形成主营产品开票销售后,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在我市投资设立、且已纳入我市统计核算范围的整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2022年比2021年、2023年比2022年、2024年比2023年)增长部分的1%给予增产提效奖励,政策期内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既生产氢燃料电池汽车,又生产其它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整车生产企业,氢燃料电池汽车增产提效奖励单独核算,不影响享受本政策措施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增产提效”的奖励。
支持降低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成本。对在我市建设运营的加氢站,终端销售价格不超过35元/Kg的,按照2023年20元/Kg、2024年15元/Kg给予运营补助。
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精神,研究出台高排放燃油货车限行政策和绿色城配支持政策。
本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及技术、市场、产业、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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