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制造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引导企 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 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 〕21 号) 等文件精神,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包括“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 目”和“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
第三条 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所需资金由青岛市中小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青岛市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符合国 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小型和微型制造业企业。
2. 申报主体为有效期内 “专精特新”企业或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申报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需同时满足各项基础条件, 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主体在申报周期内设备投资额 (不含关税和增值税的 原值)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申报周期是指申报年上年 度 12 月 31 日(含 12 月 31 日) 前推 18 个月。
2.设备是指申报主体已投入使用的研发、生产和检验检测设 备 (设备生产年限不超过 5 年) ,不包括二手设备、关联交易设 备和政府投资项目设备,且单台设备价格(指不含关税和增值税 的原值)不低于 1 万元。
3.设备投资发生年度以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开票日期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发 日期为准。
4.设备所属项目应为已建成投产的工业技改项目, 非新建项 目。
5.申报主体申报年上一年度未获得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奖补。
(三)申报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需同时满足各项基础条 件,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享受该项目支持的产品(以下简称配套产品)应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为我市重点骨干企业的主营产品进行配套。
2.重点骨干企业是指我市家电、机械装备、橡胶、汽车、轨道交通装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等产业大型企业 (名单由市统 计局提供 )和 24 条重点产业链链主和重点企业名单中的制造业 企业,并在当年申报通知中公布。
3. 申报主体申报年上一年度为单户重点骨干企业提供配套 产品的金额(不含增值税)与前一年度相比增长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
4.配套产品金额发生年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准。
5.申报主体与被配套重点骨干企业无关联关系。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标准
1. “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资金=设备投资额×奖补 比例( 20%)。
设备投资额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周期内购置设备增值 税发票、税务部门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数据核定。
2.申报主体年度获得奖补总额最高 100 万元,其中:
( 1 ) 只满足第四条(一)(二) 规定的, 可享受最高 60 万 元奖补 (含 60 万元);
(2)满足第四条(一)(二)规定的, 且近四年 (含申报 年 ) 均为有效期内“专精特新”企业的,可享受最高 80 万元奖 补(含 80 万元 ) ;
( 3 ) 满足第四条(一)(二)规定的, 且为有效期内国家 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的, 可享受最高 100 万元奖补 (含100 万元 ) 。
(二)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奖补标准
1. “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奖补资金=新增配套额×奖
补比例( 5%)。
新增配套额根据企业提供的上两年度配套产品增值税专用 发票、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核定。
2.给多户重点骨干企业的新增配套金额均超过 200 万的, 可 累计计算。申报主体年度获得奖补总额最高 50 万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奖补申请
(一) 市民营经济局每年发布年度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通知。
(二) 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青岛政策通”平台线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材料
( 1 )在线填报“青岛市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 2 )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 3)申报年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从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系 统导出的纳税申报表原件扫描件(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主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等);
(4)申报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原件扫描件及“设备 投资情况一览表”,其中,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原件扫描件;融资租赁设备需提供设备销售方开具给申报 企业的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及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
( 5 ) 企业技术改造前后情况对比表
( 6 )允诺税务部门提供本企业申报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认证 数据相关材料的函;
(7)出具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8 )企业获得的“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公布文件;
( 9 )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2.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申请材料
( 1 )在线填报“青岛市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资金申请 表”;
( 2 )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 3)申报年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从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系 统导出打印纳税申报表原件扫描件(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主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等) ;
( 4 ) 申报年上两个年度配套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对应销售合同的原件扫描件,附明细;
( 5 ) 重点骨干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近两年度相关配套产品 配套金额证明;
( 6 )允诺税务部门提供申报主体上两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证数据相关材料的函;
(7)出具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8 )配套产品知识产权证明;
( 9 )企业获得“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公布文件;
( 10 )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七条 材料审核
(一) 区(市)民营经济( 中小企业 ) 主管部门通过“青岛政 策通”平台在线受理申请材料, 按照本细则第四条以及第六条第 二款要求对企业申报条件符合性和提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 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核实企业是否符合“绿色门槛”要求以及是 否重复享受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并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民营 经济局, 完成网上推荐工作。区市推荐上报后一律不得修改补充 材料。
(二) 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联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申 报主体的上一年度末缴纳社保人数;市税务局负责核验申报主体 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数据。
(三) 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审核。第三方 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区(市)审核意见、增值税发票认证数据和社保缴纳人数等情况,结合现场核查,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 条件及真实性,并核定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增设备投资额 和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的新增配套额,对申请企业进行信用 查询, 出具年度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审核报告。市民营经济局 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企业是否重复享受技术改造综合奖 补政策。
(四) 市民营经济局根据年度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审核报 告,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计算企业奖补金额,并将拟给予奖补的 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民营 经济局组织第三方机构、 区(市)民营经济( 中小企业 ) 主管部门 进行核实,根据需要对拟奖补的企业名单重新进行公示, 最多两 次公示为终结。公示结束后, 市民营经济局向市财政局提出小微 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
第八条 资金拨付
(一) 市财政局根据市民营经济局提出的小微企业创新转型 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区 (市)下达奖补资金。
(二) 区(市) 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民营经济( 中小企业 ) 主 管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市民营经济局负责组织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 报和审核,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开展绩效评价。区(市)民营经济 ( 中小企业 ) 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申请材料的网上受理、初 审和推荐工作,对初审结果负责,将推荐情况报区市分管领导签 字同意,并对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资金的预算 安排、资金下达,监督各区(市)资金执行进度。区(市)财政部 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资金计划做好资 金拨付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市税务局负责核验申报主体的增值税发票认证 数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申报主体的上一年度末缴 纳社保人数。第三方机构负责市级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企业 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区(市)民营经济( 中小企业 ) 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设备 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目等原始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获得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资金的企业应严格 执行财务规章制度, 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 查。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该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 严格执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要求,从事审核人员应遵纪守法、遵 守职业道德、 规范工作流程, 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自觉接受 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资金等 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将其失信行为列入信用负 面清单,并暂停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三至五年。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第三方机构在审核及出具审核意见书过程中, 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警告;有弄虚作假、串通舞弊、提供虚假 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 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民营经济局要加强对区(市)民营经济( 中小企 业 ) 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和协同联动, 帮助其精准把握政策、严 格工作程序。市、区(市)两级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和服务, 将指导服务工作做细做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九条 年度是指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一个完整自然年度。
第二十条 自主知识产权亦称“自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权利主体为企业法人。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申报的设备已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奖补。 实施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 应当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 色门槛”制度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主体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报小微企业技 术改造项目和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民营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 释,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申报主体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的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国 家、省、市政策调整的, 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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