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驳回理由总结审查思路(一)


总结:“鸡”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总结:“浅”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颜色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总结:“一只盏”“共同达”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总结:“绣缂”“无压”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马尼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该标志包含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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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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