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区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区级孵化器的认定: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二)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项目)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厅、路演厅、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七)孵化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60%,且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被认定为专业孵化器。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四)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申请区级孵化器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李沧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 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1.运营机构及法人资格证明;
2.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2年以上使用期限;
3.制定的公司章程、运营管理、服务机制等相关材料;
4.孵化资金证明;
5.管理人员、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创业导师清单及证明;
6.服务活动及证明材料;
7.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
(三)在孵企业有关材料:
1.在孵企业名单及证明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入孵协议等);
2.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清单及证明或在孵企业已授权专利清单及证明。
第十条 区级孵化器备案定期集中办理。认定和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提交《李沧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区科技局、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审或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确认评审意见公示期无异议区科技局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同步报备青岛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区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二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取消其区级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根据建立的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区级孵化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序前10%(含)优秀的为A等级、前10%至30%(含)良好的为B等级,其余合格为C等级;考核不合格的为D等级。
绩效评价结果中孵化器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D等级或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将被取消区级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评价期内孵化器自我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区科技局;
(二)专家评价区科技局、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审或聘请专家进行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意见;
(三)结果公示。区科技局确认绩效评价意见并公示结果,评价结果以区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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