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满足专利申请预审需求。广州保护中心没有对备案主体及服务机构设置任何诸如“预约”、“抢号”、“限额”等预审案件提交限制。备案主体可以根据自身专利申请计划随时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请求,广州保护中心应收尽收,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结论。
2025年4月7日起取消专利预审请求预约环节。
2025年4月7日起,专利预审请求可于每个工作日9:00-17:00现提现交至预审案件提交系统。
咨询电话:020-31608608。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专利预审服务的严正声明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面向济南市创新主体提供专利快速预审等服务。为严肃工作纪律、重申业务规范,更好地为创新主体开展公益性服务,现就专利预审服务相关问题做出以下郑重声明:
一、我中心开展的专利快速预审业务为公益服务,预审服务各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正式提交后,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官费,我中心不代收任何费用。
二、我中心从未指定任何“官方代理”,也不存在任何“内部预审渠道”“特殊途径”,无任何预审名额限制,也不存在对所谓代理机构“名额分配”。对所有预审申请,我中心应收尽收,均秉承公平、公正的预审服务原则。
三、代理机构在宣传我中心相关业务时,应秉承如实宣传原则。对于以“包授权”“无交底材料可撰写”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侵犯申请人利益等严重干扰预审秩序的在我中心备案的代理机构,一经查实,我中心将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严肃处理。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暂停相关代理机构的预审服务资格。
四、为避免知识产权损失,备案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资质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s://ggfw.cnipa.gov.cn/poam/txnqueryYcml.do)进行查询。请各备案主体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五、我中心也将持续秉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加强对代理机构宣传内容及业务行为的日常监测。
六、在预审服务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我中心咨询核实;同时,也欢迎广大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宣传或其他不规范行为,请及时向我中心举报,联系电话:0531-82988720。联系邮箱ipoys@jn.shandong.cn。
对于假借我中心名义收取费用或未经允许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行为,我中心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6月5日
浙江保护中心关于规范管理专利预审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依据《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现就专利预审服务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正常、低质量专利申请排查处理
1、加强预审申请低质量排查处理。注重预审申请授权后在转化运用时的产业经济价值,重点排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小的专利申请,对存在特征琐碎纷杂、简单功能复杂化,引入大量与发明贡献无特定关联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原理、公式等导致权利要求冗长的预审请求严格审查,严格限制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对于预审申请质量较低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予以书面提醒,若不合格率超过50%,将根据预审服务管理办法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2、加强预审申请非正常排查处理。预审申请列入非正常核查清单的备案主体和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尽快处理。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或主动撤回的,将按照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立即暂停预审服务,2件以上的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3、加强预审申请虚假证明材料排查处理。预审申请证明材料应当能体现本申请是基于实际研发活动做出的专利申请,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协助备案主体伪造虚假材料的,将立即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二、加强预审备案和登记资格核查
开展备案主体资质复核,重点对社保人数不足5人的备案主体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核查,清理无真实研发能力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清理已注销或状态异常的主体、注册地址信息不实的主体。具体要求请关注官网后续通知。
严禁代理机构出现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或代理的行为,如发现代理机构存在假冒他人名义申请专利、编造专利申请、不实宣传等情况,立即暂停或取消登记资格。
三、加强专利预审案件全流程跟踪
排查利用专利预审机制进入加快审查通道后进行权利转让以谋取利益的情况。预审申请授权后转让的,需报备至中心邮箱zlys@zjippc.cn,对于不及时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将按照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立即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四、对符合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预审请求“应收尽收”
专利预审服务应当发挥支持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备案主体应当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代理机构应当协助备案主体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如发现恶意侵占预审资源的行为,将按照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立即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3月25日
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专利申请预审工作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满足沈阳市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需求,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沈阳保护中心)进一步优化专利申请预审工作,加强专利申请预审规范化管理。2025年3月25日起,沈阳保护中心取消专利申请预审预约及额度管理,对备案主体提交的所有专利预审申请,实现应收尽收,为备案主体提供更优质便捷的专利预审服务。
请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参照《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77号)和《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体备案管理、预审服务请求提交管理制度》对提交的预审申请进行严格质量管控。
本通知自2025年3月25日起实施,《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额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沈阳市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2025年3月24日
关于优化专利预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省抓改革创新促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局工作部署,扎实推进专利快速预审便利化改革,立足工作实际和创新主体需求,不断提高专利预审便利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省保护中心现对专利预审服务流程、材料等进行优化,即日起执行。
一是高质量申请应收尽收。坚持专利预审申请工作日不间断受理模式,申请主体应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
二是精简预审申请材料。实施专利预审告知承诺制,《承诺书》(见附件)可缺省发明名称、多次使用,有效期自盖章之日起至当年年底;《专利申请须知》、专利申请PDF格式文件、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预审文件自检表》及总委托书证明材料等可免于提交,由申请主体承诺自行做好相关信息核查。
三是容错受理预审申请。对于发明专利请求书未勾选“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部分程序性材料缺失等情形,但技术方案完整的专利预审申请可容错受理,有效节约申请主体时间成本,支持“一次办好、一次办结”。
四是提高预审管理质效。强化专利预审申请质量监测,对预审申请质量较低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予以书面提醒,若申请质量短期内仍无有效提升,我中心将采取必要的主动管理措施。
附件: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承诺书(修订版)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3月10日
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创新主体的需求,助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赣州市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工作的最新要求,进一步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提交工作,加强专利申请预审规范化管理,着力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质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最大限度满足专利申请预审需求。不再设置备案主体每日提交量限制。为避免因集中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而影响预审服务质效,备案主体应合理安排专利申请预审提交进度。
二是从源头提升专利申请预审质量。备案主体应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择优筛选高质量、确有加快需求的专利申请提交预审请求。专利代理机构应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
三是加强专利申请预审规范化管理。动态监测专利申请预审质量,对于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质量不高或其他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正常秩序的,将依据《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和《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是持续开展专利申请批量预审专项服务。针对重点企业实际需求,提供“一对一”靠前服务,引导备案主体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实施高价值专利布局,发挥专利预审对重大项目的支撑作用,有效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12月13日
(2024年12月30日)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效能,更好满足创新主体对专利预审的需求,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陕西保护中心”)决定进一步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大限度满足专利申请预审需求。即日起,陕西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结合预审能力和资源,最大限度满足专利申请预审需求,应收尽收,实现专利预审高效服务,为避免因集中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而影响预审服务质效,备案主体应合理安排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提交进度。
二、严格把控专利申请预审质量。请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参照《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77号)和《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对提交的预审案件进行质量管控,强化预审案件撰写质量,切实规范做好自检工作。
三、加强专利申请预审规范化管理。备案主体应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择优筛选高质量、确有加快需求的专利申请提出专利申请预审请求,陕西保护中心将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动态监测专利申请预审案件质量,对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存在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低质量或其他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12月30日
(2024年12月26日)
(2024年12月17日)
(2024年12月23日)
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关于调整优化部分专利预审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职能优势服务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重点产业链专利申请量质齐升,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拟对部分专利预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优化。具体如下:
一、取消专利预审申请预约环节
2024年12月24日前,中心将完成案件提交预约系统中全部排队案件的接收;从2024年12月25日起,关闭案件提交预约系统,全面取消专利预审申请预约排队环节,实现即提即收。
二、优化预审申请文件提交
对专利预审申请文件中《申请人承诺书》和《代理机构承诺书》实行一书多用,同一申请人和同一代理机构签署一份《承诺书》后即认为对当年向中心提交的所有预审申请作出承诺,可多次使用。
三、简化账号密码找回程序
注册备案的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账号密码遗失需要找回时,只需向中心电子邮箱发送《预审管理平台账号维护申请表》(见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中心将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邮箱进行反馈,其他信息变更请登陆预审管理平台处理。
四、围绕重点需求提供专项预审服务
在专利申请符合中心预审服务产业领域情况下,备案主体如有重大技术创新拟通过预审途径申报专利,或者在短期内需要提交多项专利预审申请的(三件以上且至少一件发明),可提前向中心电子邮箱提交《专项预审服务申请表》(见附件2),经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根据产业领域和需求情况指定预审员提供“一对一”的专利预审服务,并视需求情况靠前指导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共同做好专利挖掘和布局工作。
五、开展预审授权专利转化运用典型案例收集工作
经中心预审授权的专利转化为产品后产出较大经济效益,或者以转让、许可、质押、作价入股等方式实现运用转化,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和河南省专利奖等奖项的,备案主体应及时向中心报送《预审授权专利转化运用典型案例报送表》(见附件3),中心将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推广,并在中心提供的各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给予重点支持。
联系人:刘彦君 郭甜
联系电话:0373-3050217
电子邮箱:xxbhzx@126.com
2024年12月23日
(2024年12月11日)
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通知
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12月11日)
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 进一步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效能,满足创新主体对专利预审的需求,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拟进一步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自2024年12月12日起,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应收尽收,实现专利预审高效服务。
请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参照《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77号)和《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对提交的预审案件进行质量管控,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择优筛选高质量、确有加快需求的专利申请提交预审请求,并合理安排专利申请预审提交进度。
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服务光电子信息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助力科技创新成果加速转化,促进武汉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保护中心”)进一步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最大限度满足专利申请预审需求。实现合理专利预审需求应收尽收。加强备案主体服务跟踪,根据备案主体创新能力和实际需求提供有效的预审服务支持。为避免因集中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而影响预审服务质效,备案主体应合理安排专利申请预审提交进度。
二是加强专利申请预审规范化管理。加强预审备案管理,强化预审案件把关,对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存在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质量不高或其他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武汉保护中心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是加强专利申请预审质量管理。完善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引导备案主体和专利代理机构择优筛选高质量、确有加快需求的专利申请提交预审请求。
特此通知。
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12月10日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12月9日)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系统升级及预审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为便利广大创新主体享受预审服务,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已完成预审系统的迭代升级,现将预审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面取消约号、排号制度,由此前“仅提供案件名称等基本信息,根据系统短信通知进行案件提交”调整为“进行案件预约时即提交已撰写完成的申请文件”。
二、试行创新主体年提交预审专利数量不设限,全力满足创新主体需求。
三、严格执行国知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知局令77号),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严控预审申请质量,执行“宽进严审”政策,定期对代理机构和创新主体提交预审申请质量进行统计,按《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及中心的《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予以相应正反激励。
请广大代理机构及创新主体能够与我们一同维护预审工作秩序,中心会根据反馈情况,适时出台更多惠民措施,持续推动预审工作高质量开展!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12月9日)
关于专利预审系统升级和取消专利预审案件预约环节的通知
为更好满足创新主体需求,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助力“三高四新”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定于12月14日至12月15日对专利预审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期间暂停系统服务,请各有关单位提前做好计划安排,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升级后的系统将不再设置专利预审案件预约环节,预审案件可现提现交。为避免因专利预审案件扎堆提交影响预审服务质效,请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合理安排专利预审案件提交进度,并严格按照《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77号)和《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湘知保发〔2023〕7号)管控专利预审案件质量,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我中心将严肃处理。
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12月6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满足创新主体的预审需求,充分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效能,助力南京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南京知产保护中心 ”)拟进一步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大限度满足专利申请预审需求。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应收尽收,实现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不抢号、不预约、不排队。为避免因集中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而影响预审服务质效,备案主体应合理安排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提交进度,严格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专利申请预审规范》(DB 32/T 4157—2021)办理预审业务。
二、完善专利申请集中预审服务。严格执行南京市地方标准《专利申请集中预审规范》继续扩大集中预审服务试点范围,丰富资格审核以及案件集中审查方式,强化对于创新主体高价值专利培育以及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布局的指导,规范建立集中预审专项服务档案,加强服务跟踪与反馈。
三、严格把控专利申请预审质量。备案主体应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择优筛选高质量、确有加快需求的专利申请提出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强化预审案件撰写质量,各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在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时应切实规范做好自检工作,并同步提交《预审质量自检表》,对多次违反《预审质量自检表》所列项导致预审案件不通过的,将发放《预审质量告知书》并定期进行通报。
四、加强专利申请预审规范化管理。动态监测专利申请预审案件质量,对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存在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低质量或其他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南京知产保护中心将依据《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4)》(宁知保〔2024〕28号)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夯实执业代理师法律责任,严厉打击“黑代理”和冒名代理的非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将依据《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预审质量的通知》(宁知保〔2024〕10号)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12月3日)
关于取消专利申请预审服务预约机制的说明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4年11月28日)
关于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通知
一是最大限度满足专利申请预审需求。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应收尽收,实现专利预审申请不抢号、不预约、不排队。为避免因集中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而影响预审服务质效,备案主体应合理安排专利申请预审提交进度。
二是加强专利申请预审规范化管理。加强备案管理,强化预审审查把关,对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存在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质量不高或其他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佛山保护中心将依据《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备案主体应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择优筛选高质量、确有加快需求的专利申请提交预审请求。登记代理机构应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
三是简化专利预审承诺书。启用新版专利预审《承诺书》(“预审管理平台-下载中心”下载),备案主体填写《承诺书》时可省略发明名称,同一自然年度内不同预审案件可提交相同的《承诺书》盖章件。
一是最大限度满足专利申请预审需求。不再设置备案主体年度提交量限制。为避免因集中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而影响预审服务质效,备案主体应合理安排专利申请预审提交进度。
湘潭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4年11月15日)
湘潭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关于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满足创新主体的需求,助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湘潭市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湘潭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湘潭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工作的最新要求,进一步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提交工作,加强专利申请预审规范化管理,着力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质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最大限度满足专利申请预审需求。不再设置备案主体每日提交量以及年度提交量限制。为避免因集中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而影响预审服务质效,备案主体应合理安排专利申请预审提交进度。
二是从源头提升专利申请预审质量。引导备案主体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择优筛选高质量、确有加快需求的专利申请提交预审请求。引导专利代理机构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
三是加强专利申请预审规范化管理。动态监测专利申请预审质量,对于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质量不高或其他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正常秩序的,将依据《湘潭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是持续开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申请预审专项服务。针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备案主体实际需求,提供“一对一”靠前服务,指导备案主体用好专利申请预审途径加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布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4年11月1日)
为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和速度,以更好地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技术进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取消专利预审案件预约环节,预审案件可现提现交,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应收尽收,实现专利预审申请不抢号、不预约、不排队,为创新主体提供更优质便捷的专利预审服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赋能科技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安徽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效能。
请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参照《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77号)和《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对提交的预审案件进行严格质量管控。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4年7月5日)
关于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取消专利预审预约排队的通知
为回应创新主体需求,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和速度,以更好地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技术进步,自2024年7月17日起,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取消专利预审预约排队,对备案主体提交的所有专利预审申请,实现应收尽收,为创新主体提供更优质便捷的专利预审服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赋能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济南优势产业关键技术保护和前沿技术布局的能力和水平。请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参照《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77号)和《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对提交的预审案件进行严格质量管控。联系电话:0531-82988720,82988718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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