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申报条件,注册地址在我市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及食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机构)。
(二)药品、医疗器械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最终将在我市实现产业化(支持“蓝色药库”项目研发奖补除外)。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过国家、省和市级部门支持的,发票已用于申请其他项目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
(四)各项资金申报条件:
1.支持“蓝色药库”项目研发奖补 (详见附件1);
2.支持新药研发奖补(详见附件2);
3.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奖补 (详见附件3);
4.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奖补 (详见附件4);
5.推进服务平台建设奖补 (详见附件5);
6.鼓励开展资质认证奖补 (详见附件6);
7.推动企业开拓市场奖补 (详见附件7)。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请各区(市)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青岛政策通平台(http://zccx.qingdao.gov.cn)注册,
在线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1日(星期三)下午17:00。
(二)区市初审。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和项目查重审核;查询企业是否存在失信惩戒信息,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查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国执行公开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平台);就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书面征求生态环境、节能、公安和法院等单位意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9月5日(星期五)前通过政策通平台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服务中心,并将正式推荐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4)、申报材料纸质版各1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服务中心(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814房间,联系人:解学斌,电话:13205329879),函告同级财政部门,电子版汇总后金宏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产业处”。
(三)完整性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区(市)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并进行完整性初审,同步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完成线上审核。
(四)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区市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认定与现场核查,并进行项目查重,确定拟奖补企业及金额。
三、相关要求
(一)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资金项目的宣传、组织、筛选和初审,确保项目真实可靠,过程公平公正,并同步报送区(市)财政部门。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专家做好现场核查、绩效目标制定、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
(三)申报企业如获得政策支持,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对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或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取消政策性资金扶持。
(四)未尽事宜,以《青岛市进一步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青工信字〔2024〕14号)、《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项目查重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为准。
政策通平台技术支持热线:85017188;政策咨询电话:85912656。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28日
附件1
支持“蓝色药库”项目研发奖补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由海洋药物研发机构和合作药企联合申报。
2.海洋药物研发机构是指在青岛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药物研发服务的机构。合作药企是指国内外医药行业较为知名的,在青岛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3.海洋药物研发机构与药企双方须签署合作协议或以其他形式共同开发海洋药物。
4.海洋药物研发机构和药企合作双方设立银行专户,建立费用支出共管签字制度。
5.申报项目承诺最终在青岛市实施产业化。(因转移、出让等原因,导致合作项目未能最终在青岛市实现产业化的,自愿交回财政扶持资金,如未及时返还资金的,将项目法人列入信用失信名单,并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资金)。因技术变革、市场变化等原因项目最终未能实现产业化的,本着支持产业发展的原则,不予追回资金。
二、奖补标准
对海洋药物研发机构与企业合作并进行转化的海洋创新药物研发项目,按照临床试验前项目双方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50%给予配套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海洋药物研产合作项目申请表;
2.海洋药物研产合作情况报告;
3.合作项目双方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4.合作项目双方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上年度完税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费用计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票未用于申请其他项目资金。报告须具有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7.合作项目双方签署的协议合同;
8.合作项目双方共管银行专户费用支出明细及发票;
9.合作项目到位资金银行对账单;
10.合作项目双方单位对申报材料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产业化落地承诺书。
附件2
支持新药研发奖补
一、申报条件
1类创新药,2类改良型新药、3类生物制品,3、4类化学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3类新兽药等获得临床试验许可或完成阶段性临床试验,并在项目申报期内进入下一阶段临床试验或取得药品注册证书。
二、奖补标准
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进行转化的新药,按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支持:
1.对1类创新药获得临床试验许可(“蓝色药库”项目除外)、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且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分别给予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对2类改良型新药、3类生物制品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且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对取得3、4类化学药药品注册证书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对取得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药品注册证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对取得1-3类注册证书的新兽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2026年青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资金申请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机构)及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五)药品注册分类佐证材料(《新药注册申请表》或其他佐证材料);
(六)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注册证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新兽药注册证书;
(七)完成阶段性临床试验的佐证材料(选择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锁定声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与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沟通记录或其他佐证材料);
(八)进入下一阶段临床试验的佐证材料(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出具的药物临床试验审批件、申请单位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凭证);
(九)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应提供药品注册证书;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具有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十一)研发费用投入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支出明细、合同、发票等。
附件3
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奖补
一、申报条件
申报期内项目完成临床试验且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我市进行产业化。
二、奖补标准
对完成临床试验且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项目(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完成临床试验且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2026年青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资金申请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机构)及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五)《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或《医疗器械注册证》;
(六)完成临床试验的佐证材料(申请单位与临床研究机构签订的临床研究合同、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等);
(七)知识产权相关佐证材料(与产品直接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具有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九)研发费用投入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支出明细、合同、发票等。
(十)产业化证明材料,包括实际生产或销售证明。
附件4
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奖补
一、申报条件
政策有效期内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我市实施产业化;药品类型为《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新药,包含原料药和创新辅料;原料药和创新辅料首次批准在上市制剂使用。
二、奖补标准
对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含原料药、创新辅料)并进行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与政策有效期内取得注册证书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相关的投资,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对生产厂房的投资补助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30%。
三、申报材料
(一)《2026年青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资金申请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机构)及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五)《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六)成果产业化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
(七)成果产业化项目竣工报告;
(八)《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九)购置土地、设备及厂房建设等的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
(十)原料药、创新辅料登记信息公示平台相关证明材料、登记资料;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具有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附件5
推进服务平台建设奖补
一、申报条件
申报期内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奖补标准
对投资新建的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对生产厂房的投资补助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30%。
三、申报材料
(一)《2026年青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资金申请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机构)及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五)应用基础平台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
(六)项目竣工报告;
(七)固定资产投资明细及相关材料(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八)购置土地、设备及厂房建设等的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
(九)平台认定的相关材料和业务开展情况;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具有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附件6
鼓励开展资质认证奖补
一、申报条件
申报期内首次获得药物临床前安全评价机构(GLP)认证项目达到三大项、五大项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国家认定。
二、奖补标准
对首次取得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项目达到三大项、五大项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首次取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备案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2026年青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资金申请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机构)及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LP、GCP认证材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具有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附件7
推动企业开拓市场奖补
一、申报条件
申报期内药品(含原料药)或医疗器械新取得FDA、EMA、PMDA等机构批准上市。
二、奖补标准
对新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注册,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含原料药)和医疗器械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按照实际发生的评审认证费用据实补助,每个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2026年青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申请奖补资金额度”栏中,每个产品申报额度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二)资金申请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机构)及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五)药品或医疗器械获得FDA、EMA、PMDA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证书或其他凭证(需明确标注通过时间、具体金额,同时提供中文比对翻译材料);
(六)评审认证费用发票及合同、付款材料。涉及外币换算人民币时应采用支付时汇率标准,同时提报涉及外币的相关申报材料;
(七)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证明材料;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针对FDA项目,报告需明确通过认证时间、官方评审认证费用、工厂注册年费。报告须具有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省心,安心,放心
关注我们,了解最新行业资讯!
鼎丞知识产权服务热线:韩老师 0532-89083686 / 18766275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