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条例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49条,从这些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规定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二是规定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以及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视为已丧失新颖性。三是加强对授权品种的名称管理,增加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的情形,并明确授权品种名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
规范将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规范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平台入驻、运营、退出和数据报送等方面的要求。一是统一入驻标准。在入驻环节,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明确自然人网店入驻平台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集信息的范围,便利自然人网店市场准入。二是统一运营规则。在运营环节,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运营检查、网店展示、信息公示、消费者投诉、合规管理、权利救济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督促自然人网店依法依规经营。三是统一退出机制。在退出环节,细化落实法定信息公示要求,强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统一数据报送标准。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的信息记录保存要求,以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要求,为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奠定数据基础。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0条,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处理规则、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监督管理职责等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另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
条例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65条,其中第12条规定,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数字技术、海洋新材料、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参与长三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并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本市布局。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设或者参与建设科技基础设施,依托科技基础设施开展科学研究以及衍生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
条例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3条,规定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傣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翻译收集整理傣医药典籍资料,建立傣医药数据库和保护名录。鼓励支持利用傣医药传统知识形成的药品、产品和文献,依法申请专利,开展商标注册或者著作权登记。鼓励和支持傣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和申报,扶持傣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支持傣医药有关医疗机构和企业对睡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充分开发利用。傣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傣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傣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傣医药古籍、文献、验方和传统诊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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