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4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4年)》(以下简称白皮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并通报“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以下简称十大案件)、“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以下简称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洁,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黎淑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军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唐震出席发布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治宣传处(新闻中心)处长、新闻发言人张海鹃主持发布会。本场发布会是“促公正 做表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第9场。
2020-2024年上海法院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情况对比图
白皮书指出,2024年,上海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7388件,审结52061件,同比分别下降28.3%和11.8%,审判质效稳步提升,截至2024年底,54个知识产权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一年来,上海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制定《关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代化 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着力加强关键技术领域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共审结侵害专利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技术领域侵权纠纷案件5272件,审结涉AI技术、电商直播等数字经济案件2310件。
同时,上海法院聚焦“五个中心”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浦东引领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以高度责任感护航区域经济发展。截至2024年底,上海新增知识产权管辖权法院全部实现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顺利完成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全覆盖;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服务保障体系,重点服务保障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以及全市科创园区和企业,定期开展庭审进园区、调研走访、讲座培训、普法宣传等活动,打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后一公里”。
如何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发布会介绍,2024年,上海法院依法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共判决知识产权侵权人赔偿权利人损失总额22.4亿余元,同比增长173.2%;其中惩罚性赔偿总额1.1亿余元,同比增长132.4%,彰显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决心。
上海法院还聚焦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周期长等难题,推动知识产权审判提速增效。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向科学管理要效率、向机制创新要效率”,着力推进多元解纷,大力深化繁简分流,持续加强审判管理,深度聚焦数字赋能,相继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等23家专业调解组织和1家专门仲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与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建立联动工作模式,已实现调解成功率稳步提升,2024年案件平均结案时间由2023年的211.6天缩短至169.32天,快审团队平均审理周期压缩到40天左右。
此外,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也取得积极成效。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针对涉及6000余个侵权视频链接的批量诉讼,就单个链接先行作出示范性判决,在此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合力打造“京沪联调”版权跨域协同保护机制,成功化解共计229件京沪两地当事人互诉案件,涉案总金额近2亿元。
发布会还通报了十大案件和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情况。其中,十大案件涵盖了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合同以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等纠纷类型,旨在总结司法经验,明晰裁判规则,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共识的形成。
例如,在一起涉“长短视频”之争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被告短视频平台中存在大量“甄嬛传”话题,集中向用户提供热播剧《甄嬛传》短视频链接,上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大量侵权短视频以权利作品为联结点、整理至某一话题集并统一呈现给网络用户的行为,可以反映出平台对涉案侵权行为明知及应知的主观心态,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该判决明确了短视频分享平台履行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则涉及核电蒸汽设备、软件兼容、医疗器械研发、芯片项目、流量劫持、“AI换脸”等多个前沿技术领域,展现了上海法院积极服务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担当作为。
例如,在一起“剧透”游戏未公开角色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上海法院认定游戏未公开的角色设计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针对游戏角色泄密情形,不仅保护游戏角色内容本身,还保护通过游戏版本更新提升关注度的经营模式及其带来的竞争优势,对促进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一起“AI换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上海法院判决明确“AI换脸”不构成对原作品的独创性改编与合理使用、使用AI技术提供网络服务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有利于平衡兼顾技术创新和权利保护。这两个案例均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点击查看详情)。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规划的谋划之年。在这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里,上海法院将紧扣‘政治建设引领、司法质效为本、数字改革赋能’的工作主线,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全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为上海建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更多的司法力量。” 曹洁表示。
2024年上海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 案例1 /
“钉钉”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
钉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成都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徐俊、马剑峰、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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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保护是在传统商标权基础上的扩张性保护,司法裁判往往需要站高一层、看远一步,以确保其符合商业伦理和公共政策。本案裁判提出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的适用要服从于权利保护的价值目标,努力确保驰名商标获得充分有效的民事救济。驰名商标能否获得跨类保护,应综合考量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关联度和相似性等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本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案例2 /
新类型影视投资
合同著作权权属、其他合同纠纷案
王某华与上海凤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吴某锋著作权权属、其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审判员:吕清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钱光文、凌宗亮、范静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王静、张莹、朱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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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影视产业成果转化合同因涉及创作和商业融资、运营等多个环节,具有内容繁杂、主体众多、条款非典型性等特点。本案合同为融合创作、投资、拍摄、发行等内容的新类型无名合同,法律关系复杂,且合同约定存在重大瑕疵。再审判决通过还原当事人意思表示,准确认定双方履约情况并结合行业惯例,依法解除已陷入履行僵局的合同并综合考量双方权益,避免了作品因合同著作权约定瑕疵而丧失市场转化机会。通过对影视投资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个人作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再审判决积极推动文化成果转化,助力释放影视产业活力,维护诚信健康的行业秩序,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导向,对文化产业新类型合同纠纷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 案例3 /
视听作品“汉译民文”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欢某(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阔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袁田、曹闻佳、徐弘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胡宓、杜灵燕、徐婷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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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汉译民文”合理使用的规定,旨在促进各族人民共享作品,推动各民族科学文化的发展与共同进步。本案对未经许可将电影配音转换为少数民族语言并提供付费点播服务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进行评价,明晰“汉译民文”规定的适用情形,厘清其合理边界,积极探索激励作者持续创作优质作品以丰富各族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 案例4 /
影视乐园运营影片实体场景侵害商标权
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凯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上某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唐震、杨秋月、姚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陆凤玉、陈瑶瑶、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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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影视制作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借助知名影视剧流量进行商业推广是当下影视乐园、网红景点通行的商业模式,其往往集影视拍摄、旅游观光、文化传播功能为一体。本案裁判明确了主题乐园借助知名字号、文娱资源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边界,有助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对规范影视乐园、网红景点的经营行为以及规范文化旅游市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 案例5 /
“德力西”商标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德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某开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鲁君、林抒蔚、蒋心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钱光文、邵勋、叶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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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原告从当地小型民营企业发展为全国电气行业的龙头企业,其商标、字号在相关公众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与被告及其关联企业自1998年以来,围绕“德力西”企业字号产生了多起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企业发展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以“德力西”为字号的企业,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仅给企业进一步发展造成困扰,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本案二审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含“德力西”字样的企业名称,给双方持续近三十年的“德力西”字号之争画上句号。本案裁判有力打击了“搭便车”的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扫清了障碍。
/ 案例6 /
电子商务平台介入平台内交易
被诉商标侵权案
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审判员:张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刘军华、范静波、孙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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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介入平台内交易的新型案件。本案裁判对该新型交易模式下电商平台的责任认定进行了详细论述,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或应知平台内存在侵权事实,以及是否尽到事先防范、事中监控、事后监督的法定责任。本案判决平台依法不承担责任,体现了司法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作用,对类似新型涉电商平台案件的审判实践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 案例7 /
以话题形式集中向用户提供短视频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优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审判员:杨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胡宓、易嘉、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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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近年来典型的“长短视频”之争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作品是长热的《甄嬛传》,快某公司短视频平台借传播《甄嬛传》获取大量流量。本案裁判进一步厘清短视频平台所谓的“算法推荐不担责”的适用情形,对其中将大量侵权短视频以权利作品为联结点、整理至某一话题并统一呈现给所有用户的行为认定为将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并进而影响对其是否构成应知的认定。同时,本案还对热播视听作品中的“热播”定义作了详细阐释,即“热播”不应限于首播或现播,对于长时间保持高知名度、高播放量、高讨论热度的影视作品,也属热播视听作品。本案裁判进一步明晰长、短视频平台间正当竞争的界限,维护行业良好发展秩序,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
/ 案例8 /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规则实施著作权
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徐某苗与陈某平、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审判员:罗静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席建林、陆凤玉、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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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恶意提起著作权诉讼违反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实践中著作权恶意诉讼形态多变,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多有困难。尤其针对当事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规则实施的著作权恶意诉讼行为,目前尚无裁判专门予以认定。本案裁判从行为人对自身权属认知及提起诉讼目的出发,明晰了此种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认定相应平台措施给相对方造成的经营损失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明晰了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不仅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亦对惩戒预防恶意诉讼,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维权均具有积极作用。
/ 案例9 /
盗取雅思考试试题侵犯著作权罪案
被告人徐某文等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合议庭:程亭亭、高卫萍、曹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合议庭:徐俊、马剑峰、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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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针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明确了相应罪名,但对于域外机构组织的考试,如雅思考试、托福考试等并不适用。窃取域外考试试题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刑法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域外考试试题因符合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特征,故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观点认为域外考试并无明显的商业属性,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特征,但考试试题凝结了编写人员的个性化选择和编排,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加以保护;另有观点认为此类行为均不符合上述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本案通过对域外雅思考试试题是否符合商业秘密要件、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是否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评价等角度出发作出具体分析,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 案例10 /
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被告人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合议庭:朱丹、陶冶、姜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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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工智能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本案裁判明确,在涉及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可以根据权利人实施涉案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结合科学性、合理性原则选择最优评估方式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涉及前沿芯片技术秘密的,可以根据自研模块的研发成本进行评估,评估时应以规范、完整的财务凭证为依据,并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仅计算与研发直接相关的费用。本案在有力打击犯罪的基础上,推动被害单位与被告人达成一揽子协议解决股权争议,助力被害单位恢复正常经营,保障初创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 案例1 /
数值限定技术特征发明专利
侵权纠纷案
上海东某压力容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某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某动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何渊、陆凤玉、石明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刘晓梅、焦新慧、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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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如何在数值限定技术特征中正确适用等同原则,直接关乎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期待以及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界分。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应严格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反映专利权人对发明方案技术效果临界点的认识,其权利边界是清晰的,尤其当数值范围以外的数值特征是原告或未进行研发或被其排除在外时,如轻易适用等同原则扩大其保护范围,将使原本清晰的权利边界模糊化,使专利权人不合理地垄断已被其排除的数值特征。本案裁判明确了在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中适用等同原则的边界,结合权利人在专利审查阶段的意见陈述,通过禁反言原则论证等同原则的适用空间。
/ 案例2 /
涉使用环境特征发明专利
侵权纠纷案
佳某株式会社与上海勤某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陆凤玉、杜灵燕、徐爱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合议庭:余晓汉、欧宏伟、曹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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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使用环境特征是特殊形式的权利要求,应谨慎认定,并适用特殊的侵权判定规则。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虽给出了使用环境特征的概念和侵权判定原则,但较为宽泛。本案裁判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认定规则,即从归纳技术特征切入,经由发明名称、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多层面进行递进式分析,认定相关技术特征系使用环境特征,厘清了其与一般技术特征之间的边界,对该类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司法裁判思路。
/ 案例3 /
涉软件“恶意不兼容”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某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杨捷、徐弘韬、吴一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席建林、钱光文、易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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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网络“恶意不兼容”的案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本案裁判对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的“恶意不兼容”条款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说理,在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不兼容时,综合衡量了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产业利益,在尊重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又兼顾了网络环境下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特点。本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合理保障市场竞争主体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司法态度,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 案例4 /
“消极使用”医疗器械技术信息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杭州启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御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心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某广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范静波、邵勋、叶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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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保护技术秘密是激发新质生产力核心要素的重要举措。面对技术秘密侵权隐蔽性增强和认定难度加大的挑战,如何通过法治手段有效保护技术秘密,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已成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命题。本案裁判通过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对商业秘密的消极使用亦构成侵权,并确定与该使用方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细化了技术秘密保护的范围和边界。本案裁判彰显了司法守护新质生产力核心要素、护航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决心。
/ 案例5 /
“剧透”游戏未公开角色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上海米某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判决,合议庭:宫晓艳、陶冶、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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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游戏未公开的角色设计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对促进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结合网络游戏行业特点,对申请人及时提供法律救济。判决针对游戏角色泄密情形,不仅保护游戏角色内容本身,还保护通过游戏版本更新提升关注度的经营模式,以及由该经营模式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从而对提前“剧透”的行为给予有力规制。
/ 案例6 /
“AI换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陈某与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顾全、郑磊、叶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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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成合成类算法应用场景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使用AI技术对他人作品进行局部合成行为的性质认定。本案裁判明确“AI换脸”不构成对原作品的独创性改编与合理使用;使用AI技术提供网络服务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不得利用算法技术侵害他人著作权。本案明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平衡兼顾了技术创新和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同时,人民法院聚焦新兴技术创新应用和算法治理需求,向企业提出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司法建议,促使企业加强对素材来源及生成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和算法安全评估,强化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益保护,引导企业规范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 案例7 /
拓客软件侵害平台数据权益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宁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唐震、杨名、沈曦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胡宓、李涛、徐婷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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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网络产品和服务通过技术赋能、流量整合和模式创新,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是当下数字经济的核心。网络产品和服务所涉及的数据权益、数据运行规则构成相关经营者的核心竞争力,不同经营者通过创设不同的数据运行规则,吸引愿意遵循该规则的用户,形成特定的平台生态环境。本案裁判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者对平台数据运行规则享有竞争性利益,精准界定平台数据抓取、使用行为的正当性评价因素,即抓取、使用行为是否破坏平台数据的运行规则及该种行为是否侵害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确立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准则,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范例,有效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 案例8 /
流量劫持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某华门诊部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吴大成、王萌、林抒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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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互联网环境下,擅自在他人控制的网络产品或服务范围内插入低价链接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裁判在充分分析设链行为手段、行为表现形式的基础上,认为被诉行为属于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情形,并进一步综合考量该设链行为的理由、对网络经营者、消费者及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的损害程度等,认定被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流量劫持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判决为互联网新业态正当竞争划定清晰的行为边界,厘清了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类案裁判思路。同时在充分审查平台经营主体主观状态、服务内容及履行合理义务的基础上依法对平台经营者行为作出认定,合理界定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界限。本案判决维护了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HPV疫苗市场的正常秩序,为网络环境中各类市场主体依法有序经营提供了裁判指引。
/ 案例9 /
涉数据处理商标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幻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晓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顾全、郑磊、叶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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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涉数据处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裁判对于数据流通复用生态链中数据加工使用权与数据经营权、数据上“在先权益”乃至市场竞争秩序等权(法)益保护之间的冲突予以平衡考量,区分数据类型与处理场景,合理界定具体数据处理行为的正当性边界。本案依法对侵害数据经营者权益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不当数据处理行为予以规制,平衡保护数据处理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发挥数据有序流通的重要价值,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是司法赋能数据治理的重要样本。
/ 案例10 /
利用APP软件盗版他人小说侵犯著作权罪案
被告人杜某飞、徐某健、田某坤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合议庭:王宇展、李涛、潘玉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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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由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呈现出专业化、组织化的特点,导致违法所得难以查实。本案裁判明确,在能够查明侵权数量时,以实际销售价格、平均销售价格、市场中间价计算犯罪金额和违法所得;通过信息网络侵权时,一般根据侵权广告的播放量占全部广告的播放量的比例,或者侵权广告的点击量占网站或APP点击量总次数的比例等来确定犯罪金额和违法所得。本案的审理对于推动网络小说版权规范化具有积极意义。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
白皮书(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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