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产业发展预算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需在2024年10月2日至2025年1月24日期间达到申报条件;
(二)各项资金申报条件
1.支持海洋保健食品或涉海新食品原料项目奖补资金(详见附件1);
2.支持海洋类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新进入药品目录项目奖补资金(详见附件2)。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请各区(市)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青岛政策通平台(http://zccx.qingdao.gov.cn)注册,
在线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1日(星期三)下午17:00。
(二)区市初审。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和项目查重审核;查询企业是否存在失信惩戒信息,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查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国执行公开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平台);就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书面征求生态环境、节能、公安和法院等单位意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9月5日(星期五)前通过政策通平台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服务中心,并将正式推荐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4)、申报材料纸质版各1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服务中心(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814房间,联系人:解学斌,电话:13205329879),函告同级财政部门,电子版汇总后金宏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产业处”。
(三)完整性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区(市)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并进行完整性初审,同步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完成线上审核。
(四)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区市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认定与现场核查,并进行项目查重,确定拟奖补企业及金额。
三、相关要求
(一)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资金项目的宣传、组织、筛选和初审,确保项目真实可靠,过程公平公正,并同步报送区(市)财政部门。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专家做好现场核查、绩效目标制定、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
(三)申报企业如获得政策支持,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对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或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取消政策性资金扶持。
(四)未尽事宜,以《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产业发展奖补项目实施细则》(青工信规〔2022〕4号)、《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项目查重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为准。
政策通平台技术支持热线:85017188;政策咨询电话:85912656。
附件1
支持海洋保健食品或涉海新食品原料项目
奖补资金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青岛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海洋生物制品(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申报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进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目录》。
二、奖补标准
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为海洋保健食品或者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为涉海新食品原料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青岛市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产业奖补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目录》;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具有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五)资金申请报告;
(六)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2
支持海洋类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新进入药品目录项目奖补资金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青岛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海洋生物医药生产企业。
(二)申报单位申请奖励的药品为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且已实现产业化。
(三)申报单位申请奖励的药品在政策有效期内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二、奖补标准
对我市企业实现产业化的海洋类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青岛市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产业奖补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产品属于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的证明材料;
(四)产品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年度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收付款等证明材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具有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七)资金申请报告;
(八)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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