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主营业务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北京保护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
(三)经营范围不得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相关业务;
(四)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和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原则上社保参保人数应在5人及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六)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申请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在北京保护中心信息平台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初步审核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反馈备案审核结果。备案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对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预审业务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修订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北京专利代办处)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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