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改增”告客户通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其中金融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亦被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届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将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涉税信息所需资料
我司将就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处取得的相关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贵方申请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我司经营的免税业务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贵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取得我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为了给贵方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和体验,请贵方办理以下手续,以便我司向贵方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
(一)请贵方填具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申请书》(见附件)。
(二)请贵方提供下述文件的复印件交由我司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采集登记工作。
1.税务登记证副本(若贵方已经完成“三证合一”登记,无单独的税务登记证,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
备注:为保护贵方信息安全,请贵方在提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仅作为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证明文件,他用无效”,并加盖公章。
二、增值税涉税信息采集登记提示
1.我司将自2016年4月27日开始为贵方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届时请联系我司提供相应资料。
2.该增值税涉税信息为一次性采集,若贵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我司,我司会及时为贵方办理涉税信息变更。
3.敬请贵方及时按上述流程进行增值税涉税信息采集及变更手续,如因贵方逾期办理或未按上述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文件等原因导致专用发票开具延误进而影响贵方后续专用发票抵扣的,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增值税开票系统设置及增值税发票领购需要一定的时间, 我司在2016年5月初始可能无法为贵方立即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续待开票系统设置完成后,我司可根据保单信息为贵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感谢贵方的理解与配合!非常感谢贵方对我司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贵方对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竭诚为贵方解答!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申请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一、本单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按照下表的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采集表 |
|
纳税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 |
|
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二、本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 )税务登记证(若贵方已经完成“三证合一”登记,无单独的税务登记证,则不需提供此项资料)
( )营业执照副本(如未提供税务登记证,则必须提供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任选一种):
(1)如贵方已经完成“三证合一” 登记且已经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
( )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核定专用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如贵方尚未完成“三证合一”登记或已经完成“三证合一”登记但未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
( )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资格认定书
(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
(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显示曾经领购)
( )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本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取票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取票凭证 |
联系电话 |
本单位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填写事项为本单位真实意愿。
经办人: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采集表》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名称应与《税务登记证》上一致,不可缩写或简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未完成“三证合一的,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该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上,是一组15位数字组成的号码;完成三证合一的,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号码在企业新版《营业执照》上,是一组18位数字组成的号码。
3.地址和电话
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应与《税务登记证》或新版《营业执照》一致。
4.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
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应为企业基本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应按照企业《开户许可证》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