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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转业士官须知!如工资发放至明年7月31日等!

2017年转业士官须知!如工资发放至明年7月31日等! 退伍士兵就业创业园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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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的图文

最近关于转业的问题太多,感觉好多将来选择转业以及现在正处于转业期的战友,对于一些转业上的事情弄不明白,小编特此梳理一份士官转业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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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17〕78号文件


(一)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有以下几类: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二)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3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6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这里大学生士兵可以重点看看):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2

转业审批流程


(一)军地移交安置计划: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共同下达移交安置计划,地方安置部门与军队政治工作(兵员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安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军队各大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移交安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


(二)档案移交审核: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按照《民政部办公厅 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相关规定进行移交审核。其中,符合第(一)项至第(七)项条件的退役士官的档案由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兵员管理)部门与省级民政部门集中审核交接;符合第(二)、(三)、(四)项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以及符合第(八)项条件的退役士官档案,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移交安置地民政部门,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应将符合第(二)、(三)、(四)项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相关情况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为方便军地基层做好符合第(二)、(三)、(四)项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汇总了上述情形中退役士兵名单,供各地审核档案材料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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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安置需要注意的时间


(一)离队、退役、集中交接时间点

根据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兵补充、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的通知》,自12月1日起至下达退役命令前可以离队,批准手续和教育管理按照士兵休假、请假有关规定执行。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2018年4月份开始,至6月份结束,批准退役时间统一填写为“2018年4月1日”。


(二)工资发放截止时间点

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2018年7月31日。


(三)档案材料移交时间点

集中交接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兵员管理)部门于2018年5月7日前,分别向有关省级民政部门进行移交;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于4月27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级民政部门。各省级安置部门接到档案材料后要认真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并于6月10日前(邮寄时间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寄往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兵员管理)部门;对有疑义的应及时与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兵员管理)部门沟通,对其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于6月10日前(邮寄时间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将其档案材料寄回军队大单位政治部门,并说明退档原因。


(四)接收安置报道时间点

集中交接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到地方民政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4

易地安置方面的问题


(一)易地安置的条件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安置。易地安置的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二)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要提供哪些材料?

由本人申请,军队相关单位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按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参务〔2013〕360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是:


1.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2. 随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3. 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原件、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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