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加盖何种公章?
A:
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受理专用章。各省(区、市)受理环节专用章是指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受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