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同一问题的延伸评分项,是否重复扣分?
A:
例如:《评分标准》“归口管理”部分,重点检查项第三十八条不符合要求,扣10分还是6分?
若单位未开展任何归口管理工作,则依据《评分标准》第三十八条重点检查项扣10分,且继续依据《评分标准》第三十九、第四十条,扣6分,合计16分。
如果开展了部分归口管理工作,第38项不扣分,但依然存在具体问题,未落实标准、评分标准要求的,则按照设置的相应分值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