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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2 号),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1、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每年都需要按照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月度或季 度终了后的 15 天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
2、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3、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如果从一个以上的地点取得经营所得,还需要选择一 个管理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纳税申报表(C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