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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答疑汇编(第五期)

专业答疑汇编(第五期) 海诺诚会计服务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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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专业答疑汇编(第五期)


专业答疑汇编(第五期)

学生问,教师答




Q


企业购买了土地,契税尚未缴纳,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A


是的,需要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文件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Q


我们是农业企业,既有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有不免税的,请问成本费用是否需要分摊?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A


这个不需要分摊,允许企业全部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Q


自然人代开经营所得的发票,也需要次年 3 月 31 日之前办理经营所得个税的汇缴申报吗?


A


是的。 “个人经营所得”不属于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范围,但是属于自行申报的范畴。

相关政策: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2 号),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1、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每年都需要按照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月度或季 度终了后的 15 天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 

2、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3、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如果从一个以上的地点取得经营所得,还需要选择一 个管理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纳税申报表(C 表)》。  



Q


个人承包食堂取得的所得,个税上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A


属于经营所得。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 707 号)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 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Q


老板家人在公司报销家里日常费用,个税上需要按照分红缴纳个税,有政策明确规定吗?



A

是的,需要视同分红缴纳 20%个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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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互惠四引”聚合学会、联盟和诸多企业,搭建的产教融合共同体. 1.会计实践教学平台,做到“引企入校、引企入教、引企驻校、引行驻校” 2.会计服务平台,为合作企业提供财税咨询、审计,为校友提供招聘就业、专业解答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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