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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答疑汇编(第二十四期)

专业答疑汇编(第二十四期) 海诺诚会计服务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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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专业答疑汇编(第二十四期)学生问,教师答


专业答疑汇编

(第二十四期)

学生问,教师答




Q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若是个人出售设备,能否免征增值税?


A


个人出售自己设备,能否免征增值税,主要是取决于是否属于自用的设备。若是自用设备出售,免征增值税。若是非自用设备出售,比如用于经营的挖掘机等,则不免征增值税。

相关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明确,“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而《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一步限定:免税范围仅适用于“其他个人(自然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Q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如何进行抵补?


A


一、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上述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Q


我公司有一幢自建办公楼,之前是对外出租来,按照租金12%缴纳房产税,现在由于各种原因客户不租赁了,一直闲置着,请问还需要申报缴纳房产税吗?如何缴纳?


A


需要申报缴纳房产税,按照从价计征来缴纳,税率1.2%。

相关政策: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Q


收到购买固定资产一部分的发票已经入账,年末剩余部分未到怎么办?


A


年末剩余部分发票没有收到的,不影响固定资产确认以及会计折旧的计算,同时税务也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处理,即当年度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包括未取得发票部分对应的折旧),然后只要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即可。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待取得发票后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Q

母公司派高管去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可以开具服务费项目的发票?子公司能否税前扣除?




A

可以的,应属于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号)明确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Q

单位给员工发放餐补,属于工资还是福利?


A

如果纳入工资表,随工资定时、定额发放,则为“工资”如果不定时、不定额发放或者报销,则为“福利”。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一条“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第一款: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 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第一款)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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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互惠四引”聚合学会、联盟和诸多企业,搭建的产教融合共同体. 1.会计实践教学平台,做到“引企入校、引企入教、引企驻校、引行驻校” 2.会计服务平台,为合作企业提供财税咨询、审计,为校友提供招聘就业、专业解答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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