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热企业收到的政府的供热设施配套费补贴,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数量、 额挂钩的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45号)的规定,应征收增值税。
2. 供热企业收到的政府的供热设施配套费补贴,不属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 暖费收入,因此不在免征增值税范围之内。
注意:
1.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在税控系统开具编码为“615”,税率栏为 “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 供热企业收到的政府的供热设施配套费补贴,由于是政府按照单位面积收 费标准支付给供暖企业的财政性补贴,供暖企业则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