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答疑汇编(第二十期)
学生问,教师答
Q
母公司派高管去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可以开具服务费项目的发票?子公司能否税前扣除?
A
可以的,应属于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号)明确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 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收到购买固定资产一部分的发票已经入账,年末剩余部分未到怎么办?
年末剩余部分发票没有收到的,不影响固定资产确认以及会计折旧的计算,同时税务也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处理,即当年度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包括未取得发票部分对应的折旧),然后只要在 12 个月内取得 发票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 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待取 得发票后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进行。
单位给员工发放餐补,属于工资还是福利?
如果纳入工资表,随工资定时、定额发放,则为“工资”,如果不定时、不定额发放或者报销,则为“福利”。
注意:
一、将其作为“工资薪金”,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并无限额规定,即符合“工资薪金支出”相关原则、规定即可全额进行税前扣除。
二、将其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处理,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 前扣除问题”第一款: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 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第一款)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增值税减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你公司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赁服务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减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能否延迟?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可以消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也可以推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也可以减少。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空调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不一定。
1、与房屋整体分割的移动空调不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2、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的中央空调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加油站的罩棚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不需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的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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