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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答疑汇编(第十二期)

专业答疑汇编(第十二期) 海诺诚会计服务
2024-12-13
2


专业答疑汇编(第十二期)

学生问,教师答




Q


企业有块土地被政府收储回去了,收储价格远远高于当时购买这块土地的成本, 增值税如何开票缴纳?


A


增值税免征,因为属于政府收回土地。开具免税发票就可以。但是企业所得税由于不属于政策性搬迁,收回土地产生的溢价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 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 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 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 138 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 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财法字〔1995〕6 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 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 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Q


企业被人恶意纵火的存货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定要做进项转出吗?


A


企业被人恶意纵火的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纵火的损失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种损失之一。 也就是说只有列举到的三项损失需要转出。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Q


坏账税前扣除是否必须出具专项报告?


A


不需要了,自行决定。

“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已经不再需要,而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其中第3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已经不再需要,而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Q


公司在加油站办的预付卡能当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吗?


A


不可以的,企业购买加油卡所发生的支出属于预付款性质,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1.如果购油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消费后可以凭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去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购油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实际加油记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相关政策: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



Q

最近听网上说大额居间费可以合理合规入账了,是不是有新的税务规定




A

目前税收政策方面没有对居间费出台新的规定。

相关政策:

(财税〔2009〕29 号)目前税收政策方面没有对居间费出台新的规定。发生的合法的、真实的和合 理的居间费,一直可以正常入账并按照《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 

除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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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互惠四引”聚合学会、联盟和诸多企业,搭建的产教融合共同体. 1.会计实践教学平台,做到“引企入校、引企入教、引企驻校、引行驻校” 2.会计服务平台,为合作企业提供财税咨询、审计,为校友提供招聘就业、专业解答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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