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应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 号,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参考《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 2011》,对于存在子公司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综合反映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不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说明的是,本准则所称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国外法律设立的企业。即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是外国企业,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子公司,如果在企业规模上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小企业,在企业会计标准的执行上不受此项规定的限制,该小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本准则。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 号)第三条、第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6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 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 号)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作为前期差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 号)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 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企业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应当作为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相关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小企业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 号)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根据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现金流量表列示。其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除“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以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 号)关于初始计量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根据该准则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因此,“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是资产类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 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列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
问题14:现税法上存在多种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优惠,如 500 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在申报时可一次性计入费用,那么会计上是否可以将 500 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提折旧在当期就计入费用中呢,这样税会之间就没有差异了。不知这样做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 号)第四章关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网站发布的现金流量表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已答复此问题,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 号)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
关于您提出的申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问题,请咨询有关税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十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 号)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 号)中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定义、范围和确认条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关于合并范围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