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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答疑汇编(第四十四期)

专业答疑汇编(第四十四期) 海诺诚会计服务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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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专业答疑汇编(第四十四期)学生问,教师答


专业答疑汇编

(第四十四期)

学生问,教师答




Q


从12306购买火车票,因行程取消办理了退票。请问退票费对应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A


可以。铁路运输企业办理退票业务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具有抵扣功能,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Q


出租楼宇电梯间用于发布广告,应如何开票?


A


企业将楼宇电梯间广告位出租用于发布广告,在税务上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并据此开具发票。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Q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承揽了业务,跟甲方签订了合同,又授权我公司实际施工,由我公司和甲方直接结算款项,我公司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A


不属于虚开发票。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Q


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滞纳金?


A


纳税人可以依法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税本金及对应的滞纳金。操作时需注意抵扣顺序: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进行抵减,发生时间在前的优先抵减。建议纳税人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规定流程办理抵减手续,确保合规处理。

相关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进一步明确:“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Q

甲公司的食堂是外包出去的,由承包方经营,甲公司每年只收取固定的承包费。甲公司收取的这个承包费应如何缴增值税呢?





A

一是公司的食堂承包给别人了,但是还是以公司的名义经营,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那这个食堂虽然承包出去了,但食堂收入的纳税人依然是公司。承包人收的每一分钱都得算公司的收入。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仅按承包费纳税,而是食堂所取得的所有收入。

二是以承包人的名义经营,他们来承担法律责任,承包人为食堂经营的纳税人。而甲公司属于第二种的情况,甲公司就应以收取的承包费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ND


内容来源:师生日常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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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互惠四引”聚合学会、联盟和诸多企业,搭建的产教融合共同体. 1.会计实践教学平台,做到“引企入校、引企入教、引企驻校、引行驻校” 2.会计服务平台,为合作企业提供财税咨询、审计,为校友提供招聘就业、专业解答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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