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税范围初级农产品:指未经深加工的农产品,如小麦、稻谷、鲜肉、鲜蛋、鲜奶等。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等简单加工的农产品仍属免税范围,但制成罐头、熟食等深加工产品则需征税。
特定经营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以及“公司+农户”模式下回收再销售的畜禽,均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流通环节: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如猪、牛、羊、鸡、鸭、鹅的鲜肉、蛋类)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