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的相关规定,就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做出相应安排,并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 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有关安排的公告》。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