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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外汇局47号发布: 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全文)外汇局47号发布: 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鲸纬咨询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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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转载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原文。
【说明】本文转载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原文。
2025年10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该通知强调,通过优化政策,进一步支持外贸企业简化外汇结算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外贸稳定发展。此举不仅有助于提升外汇管理的服务水平,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跨境贸易解决方案。
【以下是全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汇发〔2025〕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以下是鲸纬咨询的解读】

一、深化方向一:完善诚信导向的外汇政策体系
“越诚信、越便利”成为此次改革的鲜明导向。通知明确提出,将优质企业作为外汇政策便利化的重点对象,为其提供更加灵活的结汇、购汇和资金调拨政策。对于长期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银行可简化审核流程,实现电子化、批量化结算处理。例如,在跨境贸易中,优质企业可将货款、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经常项下支出进行轧差净额结算,显著减少交易次数与资金占用。这不仅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也让企业在全球资金调配上更具灵活性。
对出海企业而言,“优质企业”身份将成为外汇便利化的关键“通行证”。企业需建立长期、透明的资金合规体系,以便在未来外汇政策放宽中率先受益。
二、深化方向二:推动外汇领域高水平开放
此次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意味着更多地方政府和企业可直接参与制度型开放试点。政策放宽不仅体现在资金流的便利上,更体现在制度层面的创新。
例如:允许跨国公司集中管理境外资金池,按月进行轧差结算;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电子交易信息,银行可据此自动处理收付汇业务;鼓励将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纳入便利化试点,形成新业态全链条支持。
外汇开放已从“资金流动”走向“制度型开放”,出海企业应关注所在地区是否进入开放试点名单,并与具备审慎合规资质的银行合作,充分利用新政带来的政策红利。
三、深化方向三:强化监管与风险防控能力
开放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通知特别提出要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并要求银行事前报备、事中监测、事后核查。与此同时,政策放宽了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允许银行为企业代垫运输、仓储、报关、税收等费用,但须在12个月内结清,并标注交易附言。
政策释放的信号是“双向收紧与放松”:一方面提高企业便利化水平,另一方面也强化真实性与风险可控要求。对出海企业而言,合规与风控能力将成为能否享受政策红利的前提条件。
四、出海企业的三大启示
1. 资金流动更顺畅:新政简化了跨境结算流程,出海企业可通过轧差结算、集中收付等方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汇兑损耗。
2. 财务成本更可控:放宽服务贸易代垫管理后,运输、仓储等成本可集中结算,减少多次购汇与转账带来的中介费用。
3. 合规壁垒更高但更清晰:在“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思路下,企业合规操作空间更明确,减少了“形式不符”导致的交易延误或拒付风险。

此次外汇管理新政体现了中国在更高层次制度型开放中的政策取向——在开放中防风险,在便利中促发展。对于正在或准备“出海”的中国企业而言,这不仅是结算便利的优化,更是全球化运营的政策机遇。企业若能在合规、信息化与资金管理体系上提前布局,将在全球市场中更从容地实现资本流转与战略落地。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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