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方案
| 保险责任 | 条款名称 | 保险金额方案一 | 保险金额方案二 |
| 事故伤残赔偿 | 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 10万元∕年 | 8万元∕年 |
| 附加学生幼儿安康保险 | 10万元∕年 | 8万元∕年 | |
| 住院医疗 |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 20万元∕年 | 15万元∕年 |
| 意外门诊医疗 |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 | 6000元∕年 | 4000元∕年 |
| 住院医疗津贴 |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津贴保险 | 80元∕天 | 60元∕天 |
| 监护人责任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护人责任保险 | 15万元∕年 | 10万元∕年 |
| 保险费 | 100元 | 80元 |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死亡的,或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及比例负责赔偿。
根据《保监发【2010】95号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及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所支出的符合青岛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有社保(新农合)和其他保险赔付的被保人,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新农合)和其他途径补偿或给付部分,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90%给付医疗保险金;无社保(新农合)和其他保险赔付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扣除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90%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我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对于因疾病住院的被保险人给予每日津贴保险金,最长不超过90天。
◆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注:上述保险方案中“主要保险责任”为责任简介,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
特别约定
1、意外伤害骨折后,跨越保险期的二次手术费用,保险公司给予50%赔付。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烧伤,并自该意外烧伤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Ⅲ度及Ⅲ度以上烧伤,按照约定给付烧伤保险金。
3、保险公司凭被保险人注射的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血清、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等类似发票,在意外伤害门诊医疗项下给予赔付。
4、因医院缺少床位导致疾病住院前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赔付范围。未尽事宜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备条款:
《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安康保险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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