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以案说险
“货拉拉”时你了解风险吗?
案例内容
张某为上下班方便,购买一二手昌河小面包做为代步车,近日与另一车发生双方事故,交警判张某全责。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查勘后,拒绝了张某的索赔要求,张某找到了保险公司,了解了具体原因后非常懊悔。
案例分析
原来,张某听朋友说自己空闲时间兼职货拉拉可以挣钱,也动了心,和朋友一起下班了以后跑车拉货挣起了外快。前段时间周末拉货时,和一轿车发生了碰撞,张某全责。保险公司查勘现场,确认保单,经过相关核实调查后,告知张某案件无法得到理赔。
保险公司表示,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2020版)条款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张某的个人私家车保险以后,改做货拉拉,变为营运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批改,该次事故也是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案件无法得到理赔。保险公司向张某建议,如果车辆后期继续用做货拉拉,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批改申请,保持实际使用性质与保单约定使用性质一致,风险方可保障。
消费提示
车主在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批改,否则买的“保险”将“保不了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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