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的车辆实际用于网约车营运,属于营运车辆,但他投保时选择了“非营运车辆”保险。营运车辆的使用频率高、风险大,保险公司对这类车辆的保费定价较非营运车辆高,投保人故意隐瞒车辆用途,会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准确评估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例中,李先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实际为营运性质的车辆按照非营运车辆性质进行投保,导致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