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难预料 保险为您加保障
案例简介
辛女士去某海鲜批发市场室外卫生间时,因门口结冰,导致辛女士滑倒在地。当时辛女士感觉左腿疼痛难忍,前往医院治疗,经检查辛女士胫骨干骨折、腓骨远端骨折,手术并住院治疗5天。辛女士受伤后多次前往市场反映情况,但负责人以没有监控、其也没有在现场,没法处理为由推脱。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过错是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海产品批发市场因为销售海鲜地面经常湿滑,事发时天气较冷路面易结冰。市场作为海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而市场在事发时未在卫生间门口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提醒公众小心地滑,也未对卫生间保洁项目进行监督监管,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提示
在此,我们提示广大消费者,在公共场所要注意尽到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如不幸遇到同类情况可以依法向公共场所管理人提出合理诉求,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加强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根据自身需求,审慎了解理性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如投保公众责任险,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转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