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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刊】关于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风险提示

【3·15特刊】关于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风险提示 太平洋产险青岛分公司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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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

风险提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购买保险已经成为许多人抵御风险的重要方式。其中消费性医疗保险和重疾险因其灵活性和高保障性,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追捧。通常情况下,在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订立合同时投保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为更好保障消费者自身利益,让保险真正发挥保障作用,避免日后发生理赔纠纷,请您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依法履行如实告知


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对投保书上的询问事项逐一回答,不得故意隐瞒或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避免因未告知或告知不真实影响保险合同效力。消费者隐瞒真实状况投保,如发生保险事故,容易产生理赔纠纷,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构成保险欺诈的还需承担法律后果。



二、认真阅读保险合同


订立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特别提示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退保损失、风险告知等合同重要条款,应明确理解后再签字,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踏踏实实享保障。



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要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等虚假承诺,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不法行为。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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