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一、持有代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
(一)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
1.基本规定
企业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代售。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
(1)企业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决议一般需要由企业相应级别的管理层作出,如果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2)企业已经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
(3)预计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其一年内,出售交易能够完成。
2.例外规定
满足下列条件可以放松一年期限条件:
(1)出售不是关联方交易;
(2)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3)企业无法控制的原因
(二)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1.划分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计量
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
2.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的计量
(1)账面价值低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不需要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3.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的计量
(1)持有代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后续计量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时,如果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②如果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
借: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注:持有代售的非流动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2.持有代售的处置注的后续计量
(三)持有代售类别的列报
1.持有待售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2.对于当期首次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当调整可比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
3.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二、终止经营
1.终止经营的定义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只要经营地区;
(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3)该组成部分是转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2.终止经营的时点要求
(1)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已经处置,包括已经出售、结束使用(如关停或报废等)
(2)应当适时将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且构成企业终止经营的组成部分作为终止经营处理。
2.终止经营的列报
(1)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所产生的相关损益,应当在利润表中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
(2)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列报的终止经营损益应当包含整个报告期间,而不仅包含认定为终止经营后的报告期间。
(3)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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