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①重大误解中,重大误解方有撤销权;
②受欺诈、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胁迫一方有撤销权;
③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长期:子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②短期:
原则: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例外:起算点例外: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了之日起1年;长度例外:重大误解中,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
4.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①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②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这家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上诉规定。
【新增】返还资金的细化规定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指成立时效力处于未定的状态,必须待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3.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待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追认权是形成权,法定代理人追认表示到达相对人,行为就发生效力。
4.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为民事法律行为附加一定条件,把附加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要件。
2.例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加条件的除外。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法定抵消不得附条件;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道德的,如结婚、离婚等身份性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3.对条件的要求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如果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则不能作为。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如果是将来确定会发生的事实也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是约定的事实,不能使法律规定的。
(4)必须是合法的条件,违法条件不能作为条件。
(5)必须是可能发生的,若条件不可能发生:
①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效力;
②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附条件。
4.条件的种类
(1)附延缓条件(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是失去法律效力。
5.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对当事人恶意的规制)
(1)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2)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为民事法律行为附加一定期限,把期限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作为附期限的除外。
2.期限的种类
(1)附延缓期限(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期限是一定会到来的,具有确定性。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可能成就可能不成就,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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