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一)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清偿;
2.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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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止的影响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2.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的除外。
二、清偿
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为了实现债权,依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代物清偿与以物抵债
1.代物清偿
债务人清偿债务应当按合同标的清偿,但经债权人同意并受领替代物清偿的除外;
代物清偿是实践合同,在债务人交付替代物后,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原债务消灭。
2.债务履行期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
(1)达成协议时生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2)以物抵债协议的履行
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
②债权人的替代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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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偿抵充
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有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需要进行清偿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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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充规则
1.除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2.债务人未作指定的,按以下顺序抵充:
(1)已到期: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债务;
(2)缺担保: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得债务;
(3)负担重:均无担保或者担保数额相等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先到期: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按比例: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三、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自以债权抵销债务的行为。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一)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2.法定抵销的条件
(1)双方互负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抵销权限制】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
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抵销的债务的品质和种类相同;
(3)双方的债务届清偿期。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为届清偿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4)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①法律规定: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②合同性质:提供劳务或者不作为
③当事人约定
3.抵销权的行使
(1)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2)抵销权是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4.抵销的后果
(1)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2)法定抵销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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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提存
提存,即非因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或者男一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债权债务的行为。
(一)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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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存的法律后果
提存相当于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
1.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孳息、风险都归属于债权人,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1)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贵国家所有。
但是,债权人为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五、免除
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内容,向债务人进行的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债的免除是单方无偿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六、混同
(一)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导致债权债务消灭的事实状态。
(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债权债务终止,但损害第三方利益的除外。
七、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一)意定解除
1.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在合同中生效之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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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叫做单方解除,是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因为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都享有解除权。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狭义的根本违约)。
5.不定期合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6.双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
①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②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一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在工作完成前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合同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本应获得的运费,应当减去承运人节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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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行使期限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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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解除的时间
1.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2.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3.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4.当事人一方未通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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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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