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费用和利润
一、收入
(一)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1)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①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该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权益和义务;
③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④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⑤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2)未满足标准的合同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负债应使用“合同负债”科目进行核算,包括:
①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到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②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③企业应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④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应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⑤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价款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到或应收的金额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存款等
贷:合同负债
在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3)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构成一揽子交易( 反映经济实质);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基于合理性);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的情形:
情形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合同
情形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情形一”,且在合同变更日一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和明确区分——原合同终止,新合同订立
情形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情形一”,且在合同变更日以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和明确区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概念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2)识别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①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即该商品能够明确区分。
②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即转让该商品的承诺在合同中是可明确区分的
(3)根据合同内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确定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还应当在合同层面继续评估转让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以下简称转让该商品)的承诺是否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
①企业需要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②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③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合同中承诺的每一单项商品均受到合同中其他商品的重大影响
(4)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
如果该产品的控制权在运输之前已经转移给客户,则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可能构成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该产品的控制权在送达指定地点时才转移给客户,则企业从事的运输活动不构成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3.确定交易价格(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1)可变对价
①识别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含现金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而收取不同对价金额的合同,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②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1)期望值是按照各种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的金额。如果企业拥有大量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并估计可能产生多个结果时,通常按照期望值估计可变对价金额。
2)最可能发生金额是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中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即合同最可能产生的单一结果。当合同仅有两个可能结果时,通常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估计可变对价金额。
(2)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当合同各方以在合同中(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该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时,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
会计处理:
①先收款,后转移控制权(企业融资)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合同负债(现销价格)
②先转移控制权,后收款
借:长期应收款(各期收款总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销价格)
未确认融资收益
(3)非现金对价
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
(4)应付客户对价
①自客户取得的其他可明确区分产品——作为采购处理,无需冲减交易费用
②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超过金额部分冲减交易价格
③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应付客户对价金额冲减交易金额
④其他情况——应付对价冲减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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