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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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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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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五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一、债券的分类(一)普通公司债券无权益性质:适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一、债券的分类

(一)普通公司债券

无权益性质:适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二)可转债或附认股权公司债券

有权益性质:

1.可转债:行使转股权后,债权消失;

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2.附认股权公司债券:行权后,债权不消失,兼具股东身份。

适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和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均可发行可转债、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

二、债券的公开发行

(一)公开发行的一般条件

1.正面要求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利润要求: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5)资金用途

①募集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②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定。

③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负面规定

(1)违约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规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都可以参与的条件

1.3年无违约: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2.财务指标

(1)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3.发债规模: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三)公开发行的注册程序

1.向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

2.证监会注册

(1)证监会应当自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2)撤销注册

①情形: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公司债券上市前,发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②影响:公司债券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公司债券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反还债券持有人。

3.发行

(1)可以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2)同意注册的决定2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

4.交易场所

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

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三、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

1.发行对象

(1)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

(2)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

(3)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备案要求

(1)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注意:报备不是合规性审查,也不是市场准入

(2)无注册要求

3.转让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公司柜台。

4.转让限制

(1)进限于在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2)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专业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四、信息披露

(一)资金用途

1.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2.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行情况(如涉及)。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二)重大事件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1.发行人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发行人,并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重大事件的范围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平机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世纪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强制措施;

(11)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五、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1.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符合一下规定或约定:

(1)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的,在债券1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2.受托管理

(1)公开发行债券的,强制受托管理;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可以约定受托管理

(2)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3)首托管理人应当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4)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5)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破产等程序。

3.债券持有人会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发行人减资、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约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行破产程序;

(7)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4.担保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

(1)第三方担保; (2)商业保险;

(3)资产抵押、质押担保: 

(4)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5)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6)限制发行人向第三人出售或者抵押主要资产;

(7)设置债券回售条款。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可转债的基本逻辑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可转债转换为股票。当股票价格超过转股价格,可转债持有人行使“转股权”,能够赚钱取股票价格和转股价格之间的差额。

关联考点】《公司法》:股份公司可以回购股份以兑换可转债,可以根据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回购事项;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二)这转债的发行

1.积极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4)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加算依据。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2.消极条件

(1)存在债务违约: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法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用途。

3.公开发行的程序

同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4.利率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利率和发行对象。

5.转股期限

(1)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之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2)可转债持有人转换股票的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6.转股价格

(1)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转股价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2)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转股价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

(3)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①修正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持有该可转债的股东回避)

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1交易日的均价

(三)可转债的交易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

2.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

(1)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及不得采用集中竞价、做市商等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2)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同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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